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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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源是协同起点,健康效益是协同终点
以专项督察助推环境应急能力提升
推动南水北调中线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
持续加强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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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加强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陈永清

地下水是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和战略资源,是生态环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状况关系到2035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建成美丽中国的目标实现。近年来,我国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稳步推进,先后出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等系列政策文件,初步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加强地下水环境“双源”(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和地下水污染源)监管,推动源头防治协同增效,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

但是,我国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整体基础薄弱,局部区域的地下水污染问题仍较突出。部分污染源周边地下水存在特征污染物超标,呈点状累积趋势,有些甚至存在向区域扩散的风险;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未得到全面保障,部分县级及以上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不达标,部分水源补给区仍存在地下水污染风险。

1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强化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对新时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作出总体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解决新发展阶段生态环境领域深层次问题的决心信心。

坚持问题导向,在不断摸清地下水环境底数的基础上,强化推进“双源”管理体系建设。《意见》提出,“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应针对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工业集聚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矿山开采区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和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按年度分批实施调查评估工作。到2025年,基本查清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的地下水环境状况。针对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见》要求“划定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并强化保护措施”。要在持续完善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上,研究建立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划定技术方法,推进县级及以上城市浅层地下水型饮用水重要水源补给区划定,不断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全面系统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针对地下水污染源,《意见》要求“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及污染风险管控”。应明确地下水环境监管重点区域,鼓励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并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内高风险行业的环境准入和环境监管,研究确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等,加强源头预防和风险管控,确保地下水污染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坚持系统治理,充分考虑地下水与地表水、土壤等要素的协同效应,突出水土协同和综合防治。《意见》强调,“实施水土环境风险协同防治”。要打通“地上地下”,统筹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等应依法包括地下水相关内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要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地下水与地表水联系紧密,需协同防治、综合治理。《意见》指出“在地表水、地下水交互密切的典型地区开展污染综合防治试点”。要加强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着力减少重污染河段侧渗和垂直补给对地下水污染,确保傍河水源地水质安全。鼓励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地下水赋存丰富、地表水系发达、区域开发强度大、敏感点多且集中的地区,探索水土共治模式。

坚持以点带面,强化监测评价和试点探索,全面推动和指导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意见》明确“健全分级分类的地下水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应不断完善以饮用水水源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控为重点的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国家和地方分级建设,重点关注国家重大战略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城市建成区、化工石化类工业聚集区和矿山开采区等。产业园区及相关企业,依法落实自行监测职责。逐步形成地下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控相结合的监测评价体系,推动地方不断聚焦重点区域和重点领域,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针对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分析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非地质背景导致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因地制宜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或保持方案,保障地下水质量目标。要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综合试点,通过选择若干典型地级市,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综合试点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管理、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建立、水土环境及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等,因地制宜开展典型环境问题监管,探索创新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和经济政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模式,提高地下水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意见》要求强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监管,持续推进基础调查评估,健全监测评价,逐步夯实“双源”监管体系,不断加大水土协同防治,通过试验区综合试点,积极探索适合不同条件的地下水环境管理模式,将有力推动我国“十四五”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呈现跨越式发展。

作者系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副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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