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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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办法细化明确各项要求
贵州规范异地交叉执法检查

 

本报讯 为提升贵州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效能,健全规范全省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行业异地交叉检查工作,近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印发了《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异地交叉执法检查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异地交叉检查(以下简称检查),是指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的安排,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统一调度各市州及所属县(市)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力量跨行政区开展异地执法检查工作。省和各市(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交叉执法检查工作具体由省厅执法监督处或各市(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统一指挥、统筹调度。

《办法》规定,交叉执法检查原则上独立进行。检查组不干预、不打扰被检查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工作和安排,被检查地方不得干扰检查组的正常检查工作,检查组不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联系并向其反馈。

《办法》要求,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派出人员的组织管理。各派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要求选派政治可靠、信念坚定、作风正派、自律性强、业务过硬、身心健康、情绪稳定并持有效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检查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对派出人员要亲自过问、亲自审核、亲自把关。各派员单位是派出人员的“廉政及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在人员派出前,做好行前廉政警示教育和安全提醒,强化廉政纪律要求和个人安全注意事项。

《办法》规定,交叉检查工作期间,参与交叉执法检查人员统一以组织开展交叉执法检查的省厅或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的名义开展现场检查活动。

《办法》规定,执行交叉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固定并移交交叉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交叉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固定视频、照片等证据,涉及违法排污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采样并就近通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监测机构配合进行监测分析,保存相关证据资料,经省厅或市(州)负责组织交叉执法检查的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同意,及时通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环境监测机构应当配合。

陈梦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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