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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 改善声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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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1年12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 改善声环境质量

 

◆温香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噪声污染已成为民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根据我国每年发布的《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统计,近十年来,噪声污染投诉连续占据环境投诉总量的前两位,达到38%以上,某些城市噪声投诉占比甚至达百分之七八十,噪声污染已经成为百姓生活中的闹心事、烦心事。以2020年为例,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省辖县级市和地级及以上城市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合计受理的噪声扰民举报约201.8万件;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共收到公众举报44.1万余件,其中噪声扰民问题占全部举报的41.2%,仅次于大气污染,位列第二。

噪声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

防治噪声污染,与水、大气、固体废弃物的污染防治一样,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是事关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工程。小康全面不全面,生态环境质量很关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能一边宣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边生态环境质量仍然很差,这样人民不会认可,也经不起历史检验。”正是从这样的政治高度出发,党的十九大将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大攻坚战之一。近年来,我们推动污染防治的措施之实、力度之大、成效之显著前所未有,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深入人心。

“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了以降碳为重点战略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污染防治触及的矛盾问题层次更深、领域更广,需要紧盯污染防治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集中力量攻克老百姓身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噪声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加强噪声污染防治,补齐噪声污染治理短板,满足人们对宁静生活环境的需要非常迫切。

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噪声法》修订提请审议列入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今年8月已通过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今年3月,“加强环境噪声污染治理”内容纳入“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近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也已正式印发,对噪声污染防治提出了明确要求。一系列法律文件和政策的出台体现出国家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视,彰显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人民对“宁静、和谐、美丽”美好生活向往的奋斗目标。

开展噪声污染防治,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推动噪声管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解决噪声扰民问题,不断改善声环境质量,努力建设宁静宜居的美丽家园。主要目标是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

噪声污染防治的具体任务

一是组织制定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创造宁静生活环境。

按照当前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进度安排,拟于12月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即具备发布条件。为确保法律中噪声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落地见效,需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任务和要求,拉单挂账、细化措施,推动部门合作、社会共治。从大气污染治理历程来看,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制定具有里程碑意义,我们希望通过制定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助力噪声污染防治体系的构建,深化声环境质量管理。具体工作包括如下部分:

落实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主要任务和部门职责,采取相应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噪声污染防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对各级人民政府完成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不断改善声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

加强源头防控。从建设规划、淘汰落后设备、制定产品噪声限值等源头预防的角度,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措施。

完善管理措施。从工业、建筑施工、交通、社会生活等4个方面的噪声污染防治入手,聚焦突出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扰民。

加强支撑保障。完善噪声监测体系,推动先进技术产业发展,组织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声环境保护意识,推进居民自治,鼓励创建安静小区。当前,湖北省已经发布了《湖北省声环境质量提升行动方案》,成都市发布了《2021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北京、深圳等地也在积极推动编制相应的行动方案,形成了较为丰富的地方实践经验。

二是推进自动化建设,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声环境功能区是环境噪声管理工作的基础,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结果能反映不同功能区的声环境质量状况。截至2020年底,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监测并向生态环境部报送监测数据的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有2974个。

目前,我国声环境质量监测以手持式监测仪器为主,自动监测为辅。手工监测数据易受人为干扰、难以质控,时效性、代表性不强。与手工监测相比,自动监测在监测频次、数据质控、数据时效性等方面有优势,能及时预警和防范声环境风险,有效提升声环境管理水平,更好支撑声环境管理。《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 年)》(环监测〔2019〕86 号)中提出“推动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建设”的要求。

“十三五”时期,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推动下,我国在大气监测网络方面,数量和功能都走在了世界前列,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与保障水平都有了极大突破,为我国环境噪声监测发展提供了经验。各地在噪声监测网络建设方面也先行先试,对网络布点、监测方式、监测功能做了部分基础的研究工作,截至2020年底,全国生态环境部门已设置了892个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在各方条件都基本成熟的情况下,推动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将有助于我们全面收集、分析全国的声环境质量数据,为下一阶段噪声管理政策的制定提供数据支撑。

三是加强声环境功能区达标管理,2025年,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

长期以来,全国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夜间总点次达标率远低于昼间总点次达标率。2016年-2019年,每年全国城市功能区夜间总点次达标率比昼间要低18个百分点左右;2020年,昼间总点次达标率94.6%,夜间总点次达标率80.1%,夜间比昼间的达标率仍有14个百分点的差距。由此可见,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直接影响了整体的声环境质量,“我想静静”日渐成为大家的渴望。这个指标的提出,基于在有限的时间内解决最为突出的声环境问题,让深受噪声困扰的群众“睡个好觉”。

从整个“十三五”情况来看,2016年-2019年全国夜间总点次达标率较为稳定,2020年有了较为明显的上升,从2019年的74.4%上升到80.1%,说明全国整体夜间声环境质量还是在改善的,并且可以实现较大好转。而“十四五”期间,国家对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更为重视,在新修订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行动等重大法律政策和措施的推动下,全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从2020年的80.1%每年增长1个百分点是完全可以实现的目标。

但同样也要认识到,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是噪声唯一的一项量化指标,对于大城市来说,要实现这一目标还有一定难度。从城市人口数量来看,城市规模越大,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点次达标率越低。以2021年上半年为例,全国开展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的114个小城市的夜间总监测点次达标率平均为84.7%,115个中等城市为81.9%,79个大城市为 80.5%,16 个超大、特大城市为72.1%。所以,要实现85% 的目标值,需要各地剖析自身城市特点,整合资源、勇于创新,采用降噪新技术、管理新思路。此外,还需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监测点位、完善数据质控,确保群众感受与考核目标相一致。

作者系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副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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