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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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危废单位应依法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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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涉危废单位应依法投保

 

本报见习记者熊争妍武汉报道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日前联合印发实施《湖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要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专业经营、强化服务、严格监管、风险可控为基本原则,展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工作。

环责险是以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管理和保护环境,加强企事业单位企业环境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依据《办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投保环责险;环境高风险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责险;鼓励非前两款规定范围的企事业单位投保环责险。

结合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办法》规定保险责任范围包括,第三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生态环境损害,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发生环境污染意外事件后为妥善处置事件所需的诉讼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相关必要费用。

为规范全省环境责任保险发展,《办法》规定鼓励保险公司或保险行业协会搭建环责险服务统一平台,创新服务内容和形式,提升服务水平。环责险基准费率按照投保企业主营业务行业类型、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等级、责任限额、服务频次等因素确定。

同时,考虑全省各地及各承保人的情况不同,《办法》还规定了浮动费率。浮动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管理水平、事故情况、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等因素,实行差别化浮动,以突出个体化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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