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人民法院近日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王某高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徐某等4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至1万元。
2021年4月12日上午,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接到网格员反映,称辖区山边自然村譍沟坑经常有“红锈”液体排出。
经查,被告人王某高非法购买硫酸、盐酸266.24公斤作为加工原料,先后伙同被告人徐某等人合伙经营电镀作坊及雇佣被告人季某进行电镀作业,在生产过程中通过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经检测,排放物中含重金属,其中排放含锌、镍浓度为35.3mg/L、六价铬浓度为6.30mg/L,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周边土壤环境。
案发后,在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临时成立的专案组抽取技术调查官数据库,闽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与环境学院3名专家担任了技术调查官并参与诉讼。案件审理期间,技术调查官多次到涉案电镀现场开展调查、取样等工作,编制了修复方案并出具技术意见。
2021年11月4日,在漳州市诏安生态环境局、诏安县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四都镇政府等工作人员共同监督下,被告人在四都镇港口采取增殖放流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共投放鱼苗3.8万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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