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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将试行《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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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将试行《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指南》
重点对太湖上游“两河一片”排口进行整治
 

本报讯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2023年底前完成包括太湖流域在内的7个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排查,2025年底前完成包括太湖流域在内的7个流域所有排污口排查。

据悉,早在2020年江苏就启动了全省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流域各地通过“查、测、溯”确认排污口21547个。在此基础上,对照新出台的《意见》,江苏对编制好的《江苏省太湖流域入河(湖)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进行了修改完善,将相关要求落实落细。

根据国家有关排污口分类命名等要求,江苏细化提出太湖流域排污口标准化设置规范,具体分为工业类排口、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畜禽水产养殖排污口、种植业排口、城镇污水排口、港口码头排口、雨洪排口、支浜型排口八大类指南。

以《工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指南》为例,整治聚焦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明确“一厂两口”,一个排污口、一个雨水口,企业雨水排放标准应与受纳水体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要求相衔接。技术路线明确要查(污水管网分布情况)、治(下改上、暗改明)、标(对管道阀门等进行标注)、绘(一口一网平面分布图)。实行“三限”管理,限排放浓度、限排放总量、限污水总量。要加强预处理,对向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设置预处理系统,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鼓励企业与污水处理厂双方协商分质接管,对于毒性高、难降解的废水不应排放。同时应增强处理能力,鼓励接纳工业污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设置工业预处理工段,确保稳定达标。

据悉,《指南》的编制不仅填补了排污口整治标准缺失的空白,而且是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深化细化。下一步,江苏将试行《指南》,进一步积累经验后正式印发。同时组织排污口集中整治行动,重点对太湖上游“两河一片”(新孟河、南溪河,洮滆片区)排口进行整治。

李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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