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武丁 彭鸽 闵晶晶
某生态环境局近日接到举报,称有人从其地头的城镇生活污水管网抽取污水浇地,导致大片玉米死亡。
经调查,为节省浇地费用,肇事者放弃正常水井浇地方式,擅自破开污水管道,直接用泵抽取浇地。同时,肇事者不顾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劝阻处罚,要求给予赔偿调解,还要求提供污水检测数据。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而且可以就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请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但调解的前提是“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
本案中,肇事者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在明知污水浇地可能造成庄稼受损害的情况下,仍然实施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因水污染引起的纠纷,而属于肇事者破坏城镇污水管网、理应接受惩罚的行为,“损害”则属于心存侥幸、咎由自取的后果。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由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本案就完全不属于“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
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依法维护生态权益,肇事者无视自身违法行为,因此不适用调解。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当事人不听解释,或者说是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之后,才可能涉及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才会涉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监测数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本案事实清楚,肇事者执意要求出具监测数据,可委托就近的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采样查验。
作者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陕西省社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