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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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2年4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生态环境部门以原告身份起诉
湖北提起两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本报记者喻妙武汉报道 湖北省武汉市、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分别以原告身份,将造成辖区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企业或个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追究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据了解,这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以来,湖北首批由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案件之一是武汉市生态环境局起诉辽宁锦州飞驰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致柴油泄露赔偿案。案件起因于2019年3月,王某某驾车装载32.42吨原料油,行至武麻高速公路与右侧护栏碰撞。经查,事故造成柴油泄露10吨左右。当天的环境应急监测结果显示,事故对黄陂区四排渠水体造成影响。

经鉴定机构核算,本次事故引发的四排渠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45.58万元。“由于本案涉及的赔偿义务人较多,责任界定不明,我们发起多次磋商均未能成功。”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副处长朱晗昱介绍说。今年2月,该局依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辽宁锦州飞驰运输有限公司、王某某等4名被告,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345.58万元。目前,武汉市中级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另一起案件为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诉王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2020年12月,荆州市公安县公安机关接举报并查处,张某某组织同伙多次在长江监利段等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34次,造成成鱼损失9290.73公斤,推算幼鱼损失867.57万尾,所需生态修复费用35.93万元。

历经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的两轮磋商,张某某等人依据其应承担的赔偿份额,缴纳了赔偿金。在多轮磋商后,王某某、丁某某、李某某等人仍不愿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王某某等3人赔偿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修复费用12.78万元。沙市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据悉,自2018年我国开始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湖北累计办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近800起,均为磋商办理。而根据规定,磋商不成的,行政机关可对赔偿义务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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