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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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要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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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2年4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地方立法要及时回应公众关切

 

◆马运文

当发现冒黑烟的机动车从身边疾驰而过时,很多市民只能一边谴责一边掩鼻躲避。并伴随着疑问:机动车“冒黑烟”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现在,对于这个问题,山东省给出了自己的答案。近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修改,其中增加“上道路行驶机动车排放目视可见黑烟,罚二百元”的规定。将“目视可见黑烟”列为环境违法行为,凸显了立法工作的精准。

地方环境立法应着眼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不同于国家层面立法追求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地方环境立法应瞄准区域内需要优先解决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把上位法的一般规定与本地实际需要紧密结合起来。在创新发展上下功夫,既要有细化、衔接、延伸的内容,也要有独特、探索性的做法,做到既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又避免大量口号式、原则性的规定。

比如,针对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机动车拆解回收、污水直排环境等,应结合本地区环境管理的目标要求,做到一事一议。通过量身定制、精准施策,及时推动相关政策措施的出台,为相关部门开展执法监管提供接地气、有特色、可操作的法律依据。实践表明,地方立法特色越突出,针对性越强,越能解决实际问题,法规的实施效果也就越好。

地方环境立法要及时回应社会公众的环境关切。地方环境立法要立足小切口,比如,针对机动车“冒黑烟”、生活垃圾分类、餐饮油烟、噪声扰民等社会关注度高,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态环境问题,要紧密结合本地现实需要,以立法的形式作出一些具体规定,切忌照搬照抄上位法的篇章结构,而要精准简约、有的放矢。只有那些能够贴民心、真管用的地方性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才能真正深入百姓心里、家喻户晓,成为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的基本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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