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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拧紧责任链条抓好督察反馈问题整改
浙江率先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帮扶行动
“督办一个问题,整改解决一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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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科学家共论城市化绿色创新
扎实推动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取得实效
推进排污口管理改革 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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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排污口管理改革 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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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分类推进排查整治。《实施意见》针对违法违规设置排污口、生活污水直排、借道排污等人民群众关心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提出依法取缔一批违法违规设置的排污口,清理合并一批具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条件的排污口,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规范化整治一批排污口。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流程。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国际或者国境边界河湖和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外,其余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属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核权限。《实施意见》还要求建设排污口信息平台,建立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排污许可、环评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行网上审核,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着力抓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压实责任,形成合力推动水污染治理。《实施意见》要求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对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制定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做好组织调度,压实各方责任;地市级人民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定实施整治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各地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等相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建章立制,健全排污口管理政策制度。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加快编制出台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与排污口分类、溯源、整治、规范化建设、设置审核等一系列标准规范,指导督促各地排查整治现有排污口,规范审批新增排污口,加强日常管理,到2025年建成法规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比较科学、管理体系比较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严格执法,提升排污口监管效能。排污口不仅要整治好,更要监管好。要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提出的规划引领、规范审批、监测检查、严格执法、平台建设、考核问责、科技支撑、信息公开等管理要求,健全长效机制,加强执法监管,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

原载于2022年5月10日《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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