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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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动履行赔偿责任少罚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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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办理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减轻处罚案
企业主动履行赔偿责任少罚三万元

 

本报讯 福建省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向石狮市某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其外排废气超标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同时鉴于这家公司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1.0952万元,决定对这家公司予以减轻罚款额度3万元。

据悉,这是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办理的首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减轻处罚案件。

2月23日,石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福建省“生态云”石狮市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发现,某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浓度数据异常,随即前往现场检查核实。

现场检查时,这家公司再生锌合金项目正在生产。执法人员通过检查仪器和分析系统,查阅运维台账,确认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正常运行,在线监测数据有效。

系统显示,2月22日1时~2月23日16时,这家公司外排废气中颗粒物小时均值浓度持续超标,对环境造成污染,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

后经排查发现,原来这家公司袋式除尘器内一个布袋存在破损导致颗粒物超标。

在立案调查的同时,石狮生态环境局按照“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同步启动此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促使当事人对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主动担责。

期间,石狮生态环境局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这家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在现场调查和损害评估的基础上,石狮生态环境局和这家公司通过磋商方式就此案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认定、赔偿履行方式等事项达成一致,并于4月24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这家公司随即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鉴于在行政处罚前,这家公司已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石狮生态环境局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相关规定,经过法制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对上述公司减轻处罚。 林恩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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