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媛媛
一家公司迟迟不缴纳行政处罚款,相关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规避执行,公司股东索性隐瞒行政机关,直接注销公司,企图一了百了。近日,最高检发布“第六批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以 “恶意注销”逃避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件。
随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日益便捷快速,然而一些问题企业却为了逃避行政处罚恶意“注销换壳”,钻基层“放管服”改革空子,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目前,通过注销逃避行政处罚主要案发在生态环境、安监等领域,不仅侵犯了国有财产利益,还对行政执法的权威构成损害,亟须引起重视。
根据《公司法》规定,企业注销与否,并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企业采取投机取巧手段逃避处罚,相关部门应对此高度警惕,主动采取相关措施,堵塞漏洞,依法惩治和有效预防以恶意注销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
尽管对于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注销后,能否直接变更股东为被执行人,《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予明确。但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关于股东禁止行为的规定,有关机关应撤销注销决定,恢复公司主体地位,并追加恶意股东为被执行人,相关职能部门可要求恶意股东对行政处罚承担连带责任。
从打击不诚信行为角度,企业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不仅没有充分认识自身错误,反而利用简易注销公司程序的简便性,违背诚信,申请注销,其行为有恶意逃避行政处罚的嫌疑。相关部门可依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将其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加以惩戒,以体现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对于不诚信行为的打击决心,彰显社会诚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审批单位应积极配合,建立健全司法与行政共治模式。严厉打击处心积虑挑战行政处罚权威的恶意注销行为,共同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