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张林霞 通讯员欧海燕抚州报道 今年6月,江西省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台了《关于减轻和免予行政处罚的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25种免予处罚和6种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日前,抚州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了6起依法减轻和免予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
这次通报的典型案例,分别是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未批先建、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惩处,但违法行为均为轻微且首次,并经责令改正后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到位,也未对外环境造成较大影响。根据上级自由裁量权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经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对相关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工作规定》明确了‘减轻和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和情形,并非赋予违法排污者‘法外特权’,更不是‘免罚金牌’”。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祝志辉说。
这次公布的6起案例,虽依法实施了减轻或者免予处罚,但违法当事人也作出了守法承诺,如仍有违法行为的发生,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