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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建议引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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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2年9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赋予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建议引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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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重心下沉:问题早发现、早处理

鉴于上述种种问题和纠纷,再来看此次报告中 “赋予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这条建议,便会让人觉得备受鼓舞。

尽管不少地方市级层面为了让县级分局正常开展执法工作,采取了很多推动措施,不过基层执法人员依然纷纷表示:希望赋予县级分局独立执法主体资格能够尽早落地。

“赋予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能够让执法重心下沉,有利于生态环境问题及早发现、及时处理,将问题化解在萌芽阶段;让执法资源向基层倾斜,能充分调动基层工作人员积极性,提高执法水平。”江苏省一名基层执法人员告诉记者。

浙江省遂昌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执法一科科长曾晟旻也认为:“县级生态环境分局被赋予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后,将有利于解决生态环境分局与乡镇大综合执法事项的兼容、界限问题,有助于提高基层执法效率,推动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规范、高效、高质量开展。”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报告建议的提出,精准对准基层执法效能不足、执法力量和经费保障不够等问题,初衷是“健全完善生态环保法律体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同时,除了赋予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之外,还建议“明确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的环保职责”,有望改善基层执法队伍能力建设与监管实际需求矛盾突出、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局面。

随着生态环境系统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综合执法制度改革的推进,理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与县级生态环境分局之间的环境执法关系已是大势所趋,这将进一步推动生态环境系统环境执法工作规范、高效、高质量开展,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以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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