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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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固拓展治气成果须各部门加强协作压实责任
消除应对重污染天气的错误倾向
综合执法熄灭“冬天里的一把火”
康养旅游应以保护自然为前提
开源节流落实湿地占补平衡
监督帮扶措施要科学务实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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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2年11月2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开源节流落实湿地占补平衡

 

◆曲艳明 郭思宇 李夏

《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近期成功召开,将我国湿地保护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展现在世人面前。但不可忽略的是,湿地保护和利用的矛盾仍然存在,湿地被非法侵占、围垦、污染等现象也时有发生,还有个别地方出现以交湿地恢复费代替湿地恢复、重建的“钻空子”现象。

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湿地保护法》提出,我国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明确了占用国家重要湿地需遵循“占补平衡”原则。为更好地保护湿地,笔者建议,各地应注重开源节流,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将《湿地保护法》有关要求落到实处。

湿地面积总量控制是硬约束,只有各地都认真落实总量控制要求,才能筑牢湿地保护的层层防守。为保障湿地面积总量数据的真实性,建议将总量控制情况与动态监测、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结合起来,通过统计数据与实际状况监测数据互相印证,避免出现“数字游戏”。

开源方面,在湿地恢复重建上下功夫。《湿地保护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地方政府应积极完成湿地保护工作,防止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只占不补”,真正落实占补平衡。要未雨绸缪,真重视、真投入、真监管,在湿地恢复重建等工作中拿出真金白银,部署好配套政策、监管措施等保障工作。

节流方面,在占用湿地审批上严把关。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严把关,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占用湿地行政审批工作,以从严审批倒逼建设单位尽量不占或少占用湿地,确需占用湿地的,应要求建设单位尽量实现占补平衡。可考虑邀请第三方机构,对建设单位占用或补充湿地的行为进行科学评估,充分论证占用湿地的必要性、补充湿地的科学性。

《湿地保护法》鼓励湿地生态保护地区与湿地生态受益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市场机制进行地区间生态保护补偿。目前已经有地方先行先试探索建立湿地银行试点工作,即根据湿地建设技术标准,因地制宜采取地形改造、水系连通、污染治理、清淤、种植湿生植被等技术措施,将闲置土地改造成为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湿地。建设单位无须自行修复湿地,而是通过湿地银行指标交易来完成。这样的机制值得进一步优化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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