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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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次增殖放流令人难忘”

 

◆赵建峰

2022年6月30日,由江苏省南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协调,海安市生态环境、检察、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参与,在海安青墩遗址组织开展生态修复增殖放流活动,共投放草鱼、鳊鱼、白鲢及花鲢约60万尾。

记得2021年12月3日22时,位于海安市南莫镇黄陈村五组的南通市明鑫化工有限公司无水氟化氢装卸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发生泄漏事故,导致事发地海溱河下游河段水污染,造成27.58余万元生态环境损失。生态环境事故的发生令人痛心,也在一定程度上给属地带来了工作压力,谁也不愿意再提起这件事。但是,这起事故给海溱河造成的影响又是客观存在的。

彼时,南通市负责承担生态环境领域惩罚性赔偿试点工作。在此背景下,南通市于2022年3月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了《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试行)》。南通市明鑫化工有限公司无水氟化氢装卸突发环境事故正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求。由此,我牵头推进了南通市明鑫化工有限公司惩罚性赔偿磋商工作。最终,企业除依法支付环境应急处置费、监测费等生态环境损失费用外,同意承担惩罚性赔偿金5.7745万元用于后续开展替代性修复。

2022年6月30日,我们运用企业赔付的惩罚性赔偿资金组织开展了这场增殖放流活动,推进当地受损河道的修复工作。活动受到当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2022年9月28日,生态环境部9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将此案作为全国首例探索实行惩罚性赔偿和替代性修复相结合的生态环境损害磋商成功案例对外发布。

这起个案的办理,不仅促进了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更推动了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和替代性修复规则的创新和完善,让我们执法人员在妥善应对和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同时,也能够更好地推动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还天蓝地绿水清于人民。

新的一年,我们要立足本职岗位,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为指导,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为持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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