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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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创新参与宏观经济治理的方式
涉案野生动物活体应尽快放归野外
生态种养能够实现双赢
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打通污水“治储用”的链条
强化监督,斩断制约绿色发展的“关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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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3年1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涉案野生动物活体应尽快放归野外

 

◆陶思明

据《中国新闻周刊》调查,四川省乐山市2022年“4.29”特大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中,解救查扣的63只活小熊猫被寄养在雅安市碧峰峡野生动物园,但在人工饲养环境中应激反应强烈,虽然动物园尽最大能力饲养,7个月时间还是死亡了1/3。园方也希望它们能尽快回到野外去,可上级单位不通知,动物园不能放生。

办理违法猎捕、运输、交易等破坏野生动物案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出于黑市对活体野生动物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猎捕和后期运输中都会尽可能保障猎获物是活的,这使以破案为契机做好活野生动物放生工作、实质性减免野外种群损失成为可能。如果不能及时放生,导致活体猎获物死亡,案件虽然办了,野生动物却没有了。笔者认为,在办理这类案件时,首先需解决好罚没野生动物活体第一时间回归野生环境的问题,将野生种群受到的影响最小化。

《野生动物保护法》仅规定,处理罚没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据称,有关部门曾就《罚没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保管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对于本部门罚没的以及其他执法机关移交的原产于当地的健康野生动物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做好拍照、录像等取证工作后,可以及时放归野外,不再办理本办法规定的入库、保管、处置等手续。”这明确了野生动物活体不同于其他非生命涉案财物的特点,但这一规定尚未正式出台。野生动物是活物,自有其生物学特点和生态习性,不应该像死物一样作为案件证据长期持有,完全可以通过其他形式固定证据,将涉案野生动物尽快放生。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未造成动物死亡”是免于从重处罚的要件,初步体现了生命至上原则。一些地方办案实践中,也有不少好的做法。如贵州省贵定县检察院为优化活体物证管理,避免办案对野生动物的二次伤害,牵头制定了《关于规范野生动物涉案物证的管理办法》,规定固定证据后不需要继续扣押的健康活体物证,应选择适宜地点予以放生。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提出涉案本土野生动物适合就地放归的要及时放归自然。广东省规定办案中没收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本地区有自然分布且适宜放生的,要选择适当地点放生。

当前,猎捕野生动物案件仍然频发,办案力度也明显加大。如何处置从犯罪嫌疑人手中解救出的野生动物活体,需要引起重视。笔者认为,应尽快完善相关法规中处置涉案野生动物活体的规定,将其及时放生野外,使其继续成为野生种群不可或缺的一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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