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境界-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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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监管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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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监管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市场

 

◆本报记者肖琪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话题再度成为热点。其中,民革中央提出关于完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相关法律制度的提案,重点提及要加强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市场监管。前不久,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正式发布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其中,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提出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濒危物种野外种群的恢复提供了希望和可能。实际上,为了更好地发挥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作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一直在不断地调整和完善,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阶段。

那么,如何科学监管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工作,如何加强科学宣传,推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认知,在保护好生物多样性的前提下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专家们对此提出建议。

人工繁殖技术为濒危物种野外种群恢复提供可能

多年来,我国实施了一系列濒危物种拯救工程,对部分珍稀濒危野生动物进行抢救性保护,通过人工繁育扩大种群,并最终实现放归自然。

如,经过努力,人工繁育大熊猫数量呈快速优质增长,大熊猫受威胁程度等级从“濒危”降为“易危”,实现野外放归并成功融入野生种群。

再如,经过近40年保护,曾经濒临灭绝的朱鹮到2018年野外种群规模已经达到2000余只,人工种群规模超1000只。我国的朱鹮保护还被国际公认为濒危动物保护的典范之一。

实际上,对于极度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而言,推进人工繁育技术进步,能实现物种野外放归以及野外种群的恢复和重建。

民革中央在提案中表示,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是保护生物多样性重要手段。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也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外种群资源。

人工繁育亟待分级分类科学管理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具有特殊性、复杂性,需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这一认知对立法、司法均产生了重大影响。最新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一是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二是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在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林业法研究所所长周训芳看来,对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该科学管理、分类管理、动态管理,不能“一刀切”。针对不同类型和不同保护级别的野生动物,应建立不同的管理制度。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具体而言,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对人工繁育“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动物则实行备案制度。

在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问题上,分类分级管理成为反复被提及的关键词,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关法律制度还需不断完善。民革中央认为,应严格人工繁育许可的审核制度,建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加强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市场监管。

依法依规严格限制对野外种群的获取

实际上,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既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手段,也是利用生物多样性资源的有效手段。但是谁能繁育?如何繁育?繁育后如何利用?一系列问题还需理性认知、科学对待,人工繁育行为更应依据法律法规实行。

在周训芳看来,建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名录制度十分必要。“首先,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三有’动物,经科学论证评估纳入名录中。此外,要适时对名录进行调整。同时,根据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不再将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人工种群列入名录中,并采取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

在人工繁育过程中,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那就是用来繁殖的种源从何而来,能否从野外获取。对此,民革中央认为,对野外种群的获取应严格限制。

那么,哪种情况下可以获取?在我国,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可以根据有关猎捕野生动物的规定从野外获得种源。但对于商业性人工繁育活动而言,则一般不允许直接从野外获得野生动物种源。

周训芳补充道:“一般情况下,商业性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只能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只有在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的野生动物,才能作为商业性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种源,而且还需要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

此外,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活动要严格遵守技术标准、防疫要求和安全要求。开展人工繁育活动,应当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野生动物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野生动物伤人和逃逸。

同时,放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放生野生动物管理的规定,维护生态安全。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不得违法放生、丢弃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

建立非食用性利用监管制度,提升遗传资源保护意识

禁食野味在当下已然是社会共识,同样对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也要建立起非食用性利用监管制度。周训芳告诉记者:“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禁止食用的监管范围扩大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而且包括合法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人工种群。此外,还在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中医药法等有关监管制度的基础上,确立了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用途的非食用性利用监管制度以及创设了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畜禽化利用监管制度。”

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资源是人类的福祉。我们应当珍惜大自然的馈赠,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可持续地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社会公众要正确认知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管理制度,还需要把握两种例外情形。周训芳补充:“第一,野生动物保护法本次修订有一个十分显著的变化,即有一部分人工繁育的陆生野生动物将依据畜牧法的规定纳入家禽家畜管理范围,而不再被当做野生动物对待。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就不再属于野生动物的范围。比如,梅花鹿、马鹿等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种群。第二,对于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不适用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管理制度,而是纳入了渔业法的养殖业范围,适用渔业法的渔业生产管理制度。”

此外,社会公众还应增强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意识,不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时应当依法取得批准并实质性参与研究,按照规定提出国家共享惠益方案,捍卫我国特有遗传资源主权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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