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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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修订《环境保护法》
“践行绿色发展,我责无旁贷”
送达公告
加快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标准
吉安吉州区扎实推进餐饮油烟污染治理
完善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对企业“合规不起诉”进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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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张天任积极建言生态环境立法
与时俱进修订《环境保护法》

图为全国人大代表、天能控股集团董事长张天任。 受访者供图
 

◆本报记者陈媛媛

今年,《环境保护法》实施进入第九个年头。在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改善环境质量,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加快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环境保护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部分规定难以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新任务新要求,需要与时俱进加以完善。”202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指出。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修订《环境保护法》提上了议事日程。全国人大代表、天能控股集团董事长张天任建议,增加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相关规则;增加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制度性成果建议;增加“新污染物治理”内容;进一步明确“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主体资格”。

■为落实“双碳”战略提供法治保障

当前阶段,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碳达峰碳中和是两大重要任务,《环境保护法》是推进实现“双碳”战略的重要法治保障。

“目前,这部法缺乏与‘双碳’战略相关的直接表述,推进‘双碳’战略的规则也不够详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这部法促进碳达峰碳中和功能的发挥。” 张天任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例,国家在新的形势下,基于一些大气重要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高度同根同源的特征,推动开展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七部委在2022年印发了相关实施方案,其中有些规定在《环境保护法》中付诸阙如。

“当前,我国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法》的条件已经具备。加快启动立法程序,对规范碳减排活动进行法律授权,为落实‘双碳’战略提供顶层法治保障。”这是张天任2022年全国两会提出的建议。

今年,在延续“双碳”战略法治化的基础上,张天任建议,在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应增加推进实现达峰碳中和的基本原则、制度、责任等,以便更好统筹落实“双碳”战略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让“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入法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大力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8年来,我国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还形成许多制度性成果。如建立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生态环保责任体系,有效解决了一大批生态环境领域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

在各地积极探索和实践的基础上,2022年11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落实生态环保“一岗双责”、系统推进生态环保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张天任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中,增加“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 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等内容,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制度成果转化为法律,更好地体现依法治国的理念。

■推动污染防控与时俱进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水平提升,光污染、电磁辐射等污染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光污染可对人、动物、植物和生态系统造成过度干扰,妨碍天文观测,浪费能源资源。超量的电磁辐射,也会有损人体健康,破坏生态平衡,造成环境污染,亟待予以深入治理。

《环境保护法》中明确了光辐射、电磁辐射是环境污染的具体形态,在第四十二条也对光辐射、电磁辐射的防治提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具体制度设计和法律责任。

目前,制定防治光辐射、电磁辐射单行法的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张天任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中增加防治光辐射、电磁辐射等的相关内容,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强化源头管控,加强监督执法,制定环境标准体系等。

■赋予县(区)分局执法主体资格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以来,生态环境系统进行了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最大变化是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由原来的政府部门调整成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受市级部门直接管理。这一重大的体制改革,改变了“以块为主”的传统管理体制,打破了“地方保护主义”,有利于更好地约束地方政府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权随着体制改革,集中到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在实际工作中,县(区)级分局的执法文件往往要先报请市局,并以市局的名义制作和行使职权,提高了执法成本,降低了执法效率。

当前,多地正在积极探索“局队合一”新的执法监督模式。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监管任务繁重,县(区)生态环境分局作为一线机构,缺失行政主体资格,既增加了工作量,又极大增加了行政复议与诉讼的风险。

为此,近年来已有全国人大代表与全国政协委员提交议案提案,“建议推动出台司法解释或修订生态环境相关法律,给予县级分局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

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张天任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县(区)生态环保分局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同时,也明确“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的环保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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