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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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技术动作”需有配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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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3年3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完成“技术动作”需有配套法规

 

◆孙贵东

当前,生态环境执法领域有为数一些行政执法案件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判败诉,不是因为实体、程序方面存在问题,而是“技术”问题,需要进一步解释概念、名词、术语。

由于法律法规中涉及的一些概念,没有严格、准确、权威、合法有效定义和界定,或者没有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只能凭经验和感觉,“判断”“评价”一些物质、现象、问题没有准确可靠依据。比如,什么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如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认为涉案物质不是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而是一般生活垃圾,由于目前没有相关的认定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执法部门只能以“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就是一般工业固废”等回应当事人的质证。然而,事实上,如果拿不出权威合法有效的“配套”技术性规范文件,就难以说服行政复议机关、法院。

目前,法律法规中类似有待于作出进一步解释的概念、名词、术语还有很多,还有很多表述自由理解的空间较大,有的技术规范彼此冲突等。类似的问题不解决,势必会影响生态环境执法的质量效果。

生态环境执法宏观上依据法律法规,而微观层面依据的是“技术规定”。笔者认为,要把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理念细化落实到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上,建议上级有关部门有针对性、有重点地逐步完善解决类似问题,做好环境法律法规技术层面的“解释”工作,提高执法精准度。在技术层面最大限度降低、排除执法存在的风险、漏洞,让生态环境执法的根基更加牢靠。

另外,这些技术层面的“法律法规”除了权威精准可靠外,还要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确保生态环境执法的时效性和效率。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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