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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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禁的不只是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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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禁的不只是鱼

 

郑兴春

近日,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与公安等部门联合行动,破获一起特大“三无”船艇团伙非法捕捞螺蛳案,查获非法捕捞的螺蛳达21吨。

俗话说,“清明吃三鲜,赛过活神仙”,作为三鲜中的水中鲜,春季正是螺蛳全年中肉最肥美、味最鲜嫩的季节,市场需求旺盛、价格突飞猛涨,非法捕捞螺蛳案件也就随之发生。

为了有效遏制长江非法捕捞,长江流域实施了“十年禁渔”行动,加大了对非法捕捞的打击力度。但很多人潜意识里认为,“十年禁渔”禁的是鱼,而螺蛳不是鱼类,不在禁捕范围内。然而,刑法、水法、渔业法等多部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渔期严禁在禁渔区内非法捕捞的是水产品。因此,不仅是鱼,虾、蟹、贝、螺、藻以及其他水生生物等水产品一样不得非法捕捞。

作为底栖动物的螺蛳,喜食有机碎屑、腐殖质、青苔等,能有效分解水体中的腐蚀物,降低水体富营养化、提高水体透明度,被誉为“水体生物净化器”。同时,螺蛳还是水生动植物食物链中重要的一环,是许多鱼类、爬行动物类以及鸟类的饵料。因此,滥捕螺蛳也是要禁止的,否则就会破坏水生食物链和食物网完整性,进而威胁渔业资源及水生物多样性。

长江“十年禁渔”行动实施至今,非法捕捞行为仍偶有发生,个别案件甚至涉案人员更多、非法捕捞设备更全、捕捞量更大,其原因值得深思。

笔者走访多名非法捕捞者、农贸市场螺蛳售卖者以及垂钓者发现,绝大多数人对长江“十年禁渔”有所了解,但对具体的禁捕区域、禁捕对象、禁用渔具和捕捞方式等并不十分清楚,因此才导致违法行为发生。

因此,各地要着力开展科普宣传,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让公众知道实施“十年禁渔”的重要意义,了解哪些区域、哪些水产品不能捕,哪些渔具、哪些捕捞方式不能用。比如,江苏省南京市以动漫形式制作了《图解:长江“十年禁渔”,南京怎么禁?》,从水域、时间、主体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投诉举报等十个方面对长江“十年禁渔”进行科普,收到了良好效果,值得各地借鉴。

各地还应加强案例宣传。比如,2023年六五环境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案例和全省法院湿地保护典型案例中,就涉及多起非法捕捞案件。其中,李某、邱某两名被告人因使用机吸螺蚬方式在洪泽湖捕捞了3吨鸡头米、50公斤螺蛳,分别被判处拘役5个月、4个月。这些群众身边的鲜活案例都是前车之鉴。

非法捕捞往往还伴随着“捕—运—销”一条龙的完整利益链,如企业制造、销售禁用渔具,非法捕捞者出售水产品,市场水产品摊位和餐饮场所售卖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得的利益等。除了非法捕捞者,其余环节的参与者大多也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比如,入选2023年最高检发布的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的陈某等人长荡湖非法捕捞案中,除了直接实施非法捕捞的陈某等11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刑期外,华某等4人因收购、销赃非法捕捞的水产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刑期。

这启示各地,要加大打击整个违法利益链,逐步建立非法捕捞的法律后果由工具销售、捕捞、贩卖、收购、运输、餐饮,乃至终端消费者等非法捕捞的所有环节共同承担的法律责任制度,全面营造“工具不产不售、水上不捕不捞、市场不收不卖、餐馆不做不吃”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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