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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印发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填补省内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空白
 

本报讯 日前,《江苏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进一步强化江苏省海洋生态环境改善成效,推动构建从山顶到海洋的保护治理大格局,陆海统筹推进环境保护治理的拓展和深化,强化资金激励引导,共五章21条内容。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填补了江苏省内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空白,是建立符合江苏省特色的海洋生态补偿专项制度的具体实践。

江苏省是海洋大省,管辖海域面积占全省土地面积37%。《办法》在江苏省现有水环境区域补偿的基础上,将补偿范围由地表水拓展至海域,更侧重于海洋环境质量,在入海河流控制断面的基础上增加了近岸海域水质等海洋环境质量的重要考查因素。

“十四五”以来,江苏省实施近岸海域污染物削减重点工程项目410项,累计投入资金137亿元。根据江苏省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办法》按照不同要素特点分类施策,除近岸海域水质补偿外,提出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补偿,引导沿海三市加强入海污染源的治理和管控,近岸海域水质补偿和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补偿均设置了同比变化补偿;按照“保护者受益、损害者赔偿”的原则,采取省、市两级双向经济补偿的补偿方式,根据沿海各设区市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和变化情况,由省对设区市正向补偿或者由设区市对省反向补偿;综合考虑考核指标,平衡省与市之间、沿海三市之间的补偿力度,最终确定补偿标准,研究形成系统、全面的核算方法;对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使用方向、拨付流程、使用期限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均作出明确规定。

据介绍,在实施过程中,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将继续深化完善补偿体系,确保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切实发挥正向作用。

李媛媛 徐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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