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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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
对11类违法情形给予企业合理的整改时限
 

◆本报见习记者 郑秀亮

《广东省佛山市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近日发布。《制度》由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以进一步优化行政执法方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度》将于2024年6月1日起实施。

优化行政执法方式

提高执法监管效能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表示,实施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是为了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近年来,佛山市不断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仍然存在机械执法、处罚不合理等问题。

执法观察期是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的体现,是合理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综合体现,符合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包容是指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能简单粗暴直接制裁,尤其是面对新业态、新模式。但包容不意味着放任不管,而是审慎监管,要综合考量,作出过罚相当的执法决定。”佛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介绍,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也是进一步优化行政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体现,符合生态环境部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工作安排和省政府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入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的十二项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

从2023年开始,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就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的部署,着手探索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针对列入省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行业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梳理出11类环境违法行为,当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达到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损害后果轻微等既定条件时,根据违法行为类型给予企业一个合理的整改时限。如果企业按时完成整改并消除污染将不予处罚,对拒不整改或整改效果较差的企业再继续实施处罚。

为确保执法公平性,避免出现执法松懈、随意放松处罚标准甚至利益输送等现象,在制定观察期时即以列表形式将11类非主观恶意、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进行明确,并进一步细化了适用标准,要求与列表内适用标准一致的,必须适用观察期,不一致的不得适用观察期。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求无论案件大小,必须经过单位法制审核和集体审议才能实施,提升了执法的规范性。

引导企业主动改正

确保处罚合法合理

《制度》首先明确观察期制度的适用范围,即对本可予以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给予适当期限的执法观察期,如当事人在执法观察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完成整改并经核查已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经集体审议通过后,依法可不予处罚。

其次是明确适用原则和对象,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遵照宽严相济政策,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精神,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引导企业自觉守法。对象为对列入省人民政府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行业企业、中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上一年度市级环境信用评价中主动申报且被评为“绿牌”的企业等。

《制度》明确适用条件,需要满足近一年内属于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的、在执法观察期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经核查已按要求整改到位等条件,并在附件列举了11种违法行为可以适用观察期的条件,例如,建设项目管理类的,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情形,需同时满足属于首次违法;建设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且已取得环评批复,已按环评要求或严于环评要求配套了污染治理设施;现场检查时,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完成验收、拆除主要生产设备或者搬迁等条件,才可适用执法观察期,执法观察期期限为60天内。

附件还列举了不适用观察期的情形,例如,已适用过道歉承诺制度、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或执法观察期制度的;有转移、隐匿、使用、毁损、变卖等擅自处理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行为或者擅自撕毁封条等情形的,不能适用执法观察期。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表示,通过引入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让企业正视自身存在的环境问题和违法过错,积极主动的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在污染防治中的主体责任,将本应缴纳的罚款金额投入到污染治理中,取得了较好的环境效益,推动生态环境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同时,以综合裁量为原则,以法制审核、集体审议为程序保障,确保行政处罚既合法又合理,构建“一次提醒、二次警告、三次处罚”的执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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