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版 观点

解决老百姓“家门口”噪声问题的几点建议

《中国环境报》(2025年08月05日 第003版)

  ◆盛涛

  虽然近年全国城市声环境质量总体向好,但噪声扰民投诉量在一些地方仍处于高位。笔者梳理当前我国噪声监管领域存在的不足,对深化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一些建议。

  现阶段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不足

  笔者认为,当前各地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主体责任需进一步压实。噪声污染防治涉及监管部门众多,构建协同监管工作体系的基础是清晰的部门分工。《“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联合发文单位达16家之多,实际工作中噪声监管涉及的单位还不止这些。新噪声法中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管管理,并有13个条款涉及的工作需要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监管部门。目前各地仍在积极推动噪声管理的职责分工,但有些部门仍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认为噪声监管是生态环境部门的责任,行业主管部门是配合部门。

  全过程防治制度体系尚不健全。噪声污染防治需要“防”和“治”结合,但当前关于源头“防”的制度建设较少,仍以末端“治”为主。比如,交通设施在前期规划设计阶段未充分将噪声问题考虑在内,对安全防护距离和噪声防护距离的统筹不够;建筑施工过程中,有的地区对源头低噪声设备的使用没有明确要求,仍以推荐性为主,也缺少具体的政策推动;产品设备类噪声是主要投诉类型之一,目前低噪声产品制度体系还未全面建立;一些地方在建设休闲广场时,对于噪声防护距离的考虑较少,导致建成后广场舞噪声对周边居民产生影响;在工业企业周边新建住宅时,一些地方的规划部门没有将住宅与企业的噪声防护距离纳入要求。

  综合监管能力仍有待提升。在法律法规方面,目前新噪声法已做了比较完整的规定,但是缺乏配套的具体实施条例。在科技支撑方面,目前仍主要依赖人防,技防还比较有限,如广场舞定向传声设备等应用还较少、施工工地在线监测还未普及。在人员力量方面,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在受重视程度、投入等方面,与当前群众对安宁和谐环境的期待还有差距。

  社会共治潜力尚未完全激发。噪声问题广泛存在于老百姓身边,具有普遍性和多样性,以社会生活噪声问题最大。目前解决噪声问题还主要依赖政府力量,但政府力量相对有限,难以应对量大面广的噪声问题。依托社会力量,发动社会共治和基层力量解决噪声问题的实践还较少。此外,与噪声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提升噪声协同监管效能的建议

  噪声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进一步健全噪声污染防治监管制度体系,提升社会共治效能,推动声环境质量稳步改善。

  压实行业监管部门主体责任。一方面,由地方党委政府牵头,通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明确各部门和各属地政府的噪声监管职责,结合噪声法要求,从文件制度层面明确各行业监管部门的具体责任。另一方面,加大宣传力度,以案释法,让噪声监管责任分工深入人心,做到群众诉求有门、部门担当负责。

  持续健全全过程防治制度体系。推动规划、交通、建设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噪声作为一项要素统筹考虑,通过政策、法律等将交通设施噪声防护距离、建筑设施噪声防护距离、夜间施工低噪声设备使用、低噪声产品制度体系等统筹考虑,从源头解决噪声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同联动,综合施策,以噪声重复投诉点位为发力点,破解老百姓身边的噪声污染问题。

  大力提升综合监管能力。持续健全法律法规支撑体系,推动各地制定地方法规,进一步明确广场舞活动时间、居民家庭装修时间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监管提供支撑。积极推广广场舞定向传声设备、噪声在线监测等科技手段,让科技赋能噪声监管。依托网格化措施提升噪声监管效能,积极协调各地城市运行中心,将噪声巡查监管处置等纳入网格化巡查,确保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及时闭环。

  全面激发社会共治潜力。采用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大噪声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推行“社区噪声共治会”,由居委会组织制定小区安静公约,明确违规处理规则。可以探索试点“宁静楼栋长”制度,招募志愿者监督邻里噪声,给予物业费优惠奖励。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开发“随手拍噪声”政务小程序,市民上传录音自动定位,系统派单至责任部门。

  作者单位:上海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