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谋私利,宝鸡高新区一酸洗公司向无处置资质的管道疏通公司低价销售废酸水,后管道疏通公司直接将废酸水偷倒至城市雨水管网,使之排入河道,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
近日,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污染环境罪案件,依法判处酸洗公司负责人康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处罚金8万元;负责生产的安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处罚金2万元;判处管道疏通公司负责人闫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处罚金5万元。两家公司分处罚金20万元。禁止被告人闫某、康某、安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2023年11月27日,宝鸡高新区生态环境部门接群众举报,称清水河变白了,像“牛奶河”。高新区生态环境部门高度重视,工作人员下河道、翻井盖,对涉及区域开展全覆盖、拉网式摸排调查。经过不懈努力,工作人员终于在辖区清水路高架桥下一雨水排口发现了白色液体痕迹,经取样监测,重金属严重超标。
为尽快查明真相、防止污染再次发生,高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全体干部职工迅速投入案件调查工作。工作人员不分昼夜、蹲点守候,经过连日奋战,同年12月3日9时许,蹲守人员发现一辆可疑吸污车辆,随即展开秘密跟踪。当日11时10分,在宝钛路北侧雨水口将正在偷排的吸污车当场查获,迅速查明案情、锁定证据。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配合公安机关干警随即连夜开展突击审讯,经过两天两夜连续奋战,彻底查清事实真相,全面掌握案件全貌。
经查,这些白色“牛奶液”为高新区一酸洗公司清洗钛材产生的废酸水,公司负责人康某和生产负责人安某为牟取私利,在明知废酸水为危险废物的前提下,以低价联系闫某先后多次使用吸污车抽取废酸水,经雨水管网排至清水河,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某、安某、闫某污染环境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均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处置化学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事发后积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悔罪表现,对其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薛平 庞文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