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版 观点 

让更多污染防治设施从“企业专属”变为“区域共享”

《中国环境报》(2025年09月03日 第003版)

  ◆赵宏德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金普新区生态环境部门主动“撮合”两家化工企业,构建起共享环保治污设施的污染治理新模式。

  大连九信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受限于场地与资金,无力单独建设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相邻的大连凯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却有富余的蓄热式燃烧装置处理能力。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环境效益与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原则,主动为两家企业牵线搭桥,促成两家企业共享污染防治设施。久信化工节省了建设蓄热式燃烧装置的数百万元建设成本,同时解决了没有地方建设装置的困难,只需按协议支付污染处理费即可。而凯飞化学充分利用富余处理能力降低了治理设施运行成本。更重要的是,两家企业协同治污避免了治污设施的重复建设,使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各自治理”方案降低近30%,既实现了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目标,又实现了企业减负与治污增效的双赢。

  一边是急需治污却困于高成本投入,一边是环保治污设施能力富余却无用武之地,类似的问题在很多地方存在,而能够像大连两家企业这样成功“牵手”的案例并不多。笔者认为其原因有二:一是环境管理难度大。污染治理责任如何划分?排污量如何计算?一旦出现超标排放,监管部门该追溯哪一方的责任?这些对“各自治理”模式下的环境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二是存在政策壁垒。现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对“依托其他主体设施治污”的规定较为模糊,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总量指标分配等环节缺乏明确规范,企业想尝试却怕不合规,管理部门想支持却苦于缺少依据,导致许多可行方案不能成行。

  如何让污染防治设施从“企业专属”变为“区域共享”,形成“1+1>2”的经济社会效能?大连的成功关键在于当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主动担当、积极服务,用灵活的政策、精细的管理,打通了环境治理资源共享的“梗阻”。通过两次专家论证会明确总量分配、监管要求和责任归属,协调解决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衔接问题,为共享模式量身定制了“规则体系”。这种问题导向的创新实践,为各地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

  一要敢于突破政策弹性空间。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共享治污模式开辟“绿色通道”,明确审批流程、责任划分、排污许可核发和监管标准,让企业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二要提升精细化管理能力。利用物联网技术建立实时监测与计量系统,精准掌握共享设施的运行数据和排污情况;建立“企业主责、部门监管、第三方监督”的责任体系,确保污染治理责任落地。

  三要强化主动服务意识。要像大连金普新区生态环境部门那样,主动走访企业了解需求,牵线搭桥促成合作,将“坐等审批”变为“上门服务”,结合实际破解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