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和解读《条例》有关情况。
云南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胡江天介绍,《条例》作为全国首个专门规范湖泊入湖河道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其创新性的制度设计及特点主要体现在6方面。
一是管控范围更精准。针对全省高原湖泊入湖河道复杂性,摒弃“一刀切”划定标准,明确入湖河道实行名录管理制度,授权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入湖河道管控范围,并规定了3项基本要求,确保划定范围符合湖泊保护实际需要,且不降低保护要求。
二是治理措施更系统。将“三治一改善”(治污水、治农业面源污染、治垃圾、改善水生态)的治湖思路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三是管控措施更聚焦。如第14条要求建(构)筑物管控从严,要求对管控范围内影响水质和生态的建(构)筑物逐步退出,并禁止开展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第18条要求水资源管控从严,要求严格落实取水许可、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加强取用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严格管控新增用水,鼓励新增用水需求通过水权交易等市场机制解决。第21条要求涉河项目审批从严。
四是写入风险管控条文。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薄弱环节和易发问题的安全风险管理。明确规定将入湖河道沿岸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重点风险隐患纳入管控。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对河道污染的风险,管控内容更广,超越传统河道管理范畴。
五是对生态补偿作出规定。充分吸纳滇池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多年实践成果,不仅对财政纵向补偿与地区间横向补偿作出规定,还从培育市场主体,利用市场机制补偿作出规定。鼓励提炼生态保护补偿有效做法、稳定生态保护补偿各方利益关系、明确各级政府和其他相关方生态保护补偿责任。
六是构建全民共治格局。在制度保障方面赋权明责,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同时强化公众参与,以促进长效治理。如推行基层自治契约治理,引导村(居)委会将河道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建立村民共治网格;实现志愿组织全域覆盖,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相关宣传活动;强化专业力量技术赋能,鼓励和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动治理能力提升。蒋朝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