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张铭贤 通讯员刘程石家庄报道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河北省排污权跨区域流转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持续完善排污权市场化配置体系,激发企业减排动力、服务保障项目建设。《办法》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自河北省启动排污权市场化交易改革以来,搭建了全省统一交易平台,打通了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间交易双向通道,交易市场不断成熟。然而,由于各地市场供给、项目需求不均衡,且排污权原则上只能在市级行政区域内交易等因素制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排污权高效流转。
为进一步健全排污权资源市场化配置体系,丰富排污权市场交易方式,此次制定实施《办法》,旨在坚持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和保障跨区域迁建项目落地,满足市场主体诉求。同时兼顾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在落实区域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充分考虑转入地污染物总量减排等要求,防止转入地生态环境质量受到影响。
明确排污权跨区域流转交易原则。《办法》提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污权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流转、交易。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水污染物排污权原则上可以在同一流域范围内流转、交易。
规范跨区域流转的条件。《办法》明确,因退城搬迁、产业升级等原因需跨区域新建、迁建项目且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在原项目所在地污染减排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可随项目跨区域转移。
打通跨区域交易的路径。《办法》要求,排污权跨区域交易作为市级行政区域内市场化交易的补充,出让方不能及时本地出让、受让方不能及时本地购买的,满足跨区条件的可申请跨区域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