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版 一版要闻

天津印发入海排污口监管实施细则

明确每个排污口责任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

《中国环境报》(2026年01月15日 第001版)

  本报讯 《天津市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近日印发,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共六章25条,有效期3年,旨在通过系统化的制度设计全面提升监管效能,减轻污染物排海压力,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安全。

  据了解,《实施细则》结合天津本地产业布局、排污类型等实际情况,对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细化与延伸,推动实现“尽责管、精准管、规范管、长效管”。

  在责任界定方面,《实施细则》严格遵循“谁污染、谁治理”及政府兜底原则,要求为每一个入海排污口明确单一责任主体,负责排口的设置论证、建设、管理和溯源整治。针对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情形,设定协商机制,确保责任无真空。

  分类管理是实现科学精准监管的关键路径。《实施细则》在国家规定的工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农业及其他四类排口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出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等二级分类,并依据排污影响程度实施差异化管理策略。具体而言,对排污量较大、污染物种类较多的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实行重点管理;对规模化畜禽与水产养殖排污口实行简化管理;对其他排口则实行一般管理。

  在管理流程上,《实施细则》对排污口的设置、论证、备案、注销等各环节均作出规范与简化。例如,排污口选址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鼓励深水离岸排放,明确禁止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等生态敏感区域新设工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等。任效良 唐晓琪 崔煜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