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崔万杰 银川报道 记者近日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早在2016年,宁夏就制定了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标准,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级。 2019年,在总结前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又对管理办法及标准进行了全面修订,确立绿、蓝、黄、红4色评价等级制度,并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合奖惩机制,参评企业比例位居全国前列。
此次八部门联合制定出台《办法》,在巩固过往实践成果的同时,对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以及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均有重要意义。
根据《办法》,宁夏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将由原来的“绿、蓝、黄、红”转变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无不良环境行为的企业,B级为具有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者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违法信息以及约谈的行政管理的企业,C级为具有除警告、通报批评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但尚未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D级为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
当企业存在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而被依法撤销等情形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值得关注的是,宁夏将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等级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对A级企业在财政性资金支持、评先树优、执法检查频次给予激励措施;对B级企业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适当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对C级和D级企业,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失信惩戒,依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
此外,宁夏将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公开和共享,要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价结果将通报市场监管及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等开展联合奖惩的职能部门和机构,以便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监督抽验、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科研管理、表彰奖励等过程中,依法运用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