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版 一版要闻

以四色标识构建信用监管体系

山东明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新标准

《中国环境报》(2025年05月23日 第001版)

  ◆周雁凌 季英德

  为推进山东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修订印发了《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绿蓝黄红”四色标识为核心,自今年5月15日起施行。

  明确评价范围,优化指标分级

  《办法》指出,应当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污染治理、机动车环保检验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和温室气体排放等领域的环境服务机构;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纳入的企业。鼓励其他企业自愿申请。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指导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制定完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评价体系,建设全省统一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办法》明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根据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实行记分制。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信息产生后,依据《山东省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记分标准》进行记分,并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记分标准主要根据生态环境监管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及相关环境管理要求设定。

  企业环境信用根据累计记分情况分为四个等级,对应的颜色标识由好到差依次为绿、蓝、黄、红。未记分的标记为绿色,记1分—3分的标记为蓝色,记4分—11分的标记为黄色,记12分及以上的标记为红色。

  推行承诺修复,引导守信践诺

  被记分红牌后能否挽回信用?根据《办法》,受到记分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完毕并履行完毕相应法律义务后,向作出记分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核销材料,核销材料包括核销申请及整改完毕、履行完毕相应义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核销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其核销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环境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且履行完毕相应义务的,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核销相应记分,颜色标识随之改变。

  受到记分的企业环境信用颜色标识变为绿色,视为完成企业环境信用修复。蓝色、黄色标识企业以及单项记分信息不足12分但累计记12分及以上的红色标识企业,每整改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核销相应记分,对应记分信息停止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颜色标识重新确定。

  对单项记分信息12分的红色标识企业,颜色标识自生成之日起公示六个月。公示期届满且全部环境违法行为完成整改,核销相应记分后,对应记分信息停止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颜色标识变为绿色。未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核销的,红色标识和记分信息公示期延长至其全部整改核销之日。

  《办法》明确,受到记分的企业已获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且满足被记分前24个月内企业环境信用颜色标识持续为绿色和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两个条件的,可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信用承诺修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颜色标识变为绿色,其记分信息停止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未按期履行承诺的,颜色标识重新确定,自重新确定颜色标识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环境信用承诺修复。

  共享评价信息,加强结果应用

  《办法》指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与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税务、金融监管、证券监管等部门机构共享评价信息。

  对绿色标识企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性措施:在财政性资金分配或金融项目库入库时,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推荐对象;可以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其参加评优评先活动;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对蓝色标识企业,加强普法宣传。对黄色标识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红色标识企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在法定权限内可以采取下列限制措施:在获取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或者其他生态环境资金补助方面作相应限制;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等表彰奖励活动中,对其予以相应限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