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小玲 达州报道 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污染环境案件,部分群众参与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某、邓某某原系开江县某污水处理厂运维人员。2024年9月,被告人蒋某某工作时,发现氨氮排放指标超标,在出水在线监测房内将设备“氨氮在线自动监测仪”后置氨氮监测出水取样管拧开,并将取样管插入生态环境部门之前取样合格留存水样瓶内,干扰氨氮自动监测仪,排放氨氮。被告人邓某某发现氨氮排放指标超标,就将监控关闭后将水样瓶里的水倒出,重新接一半出水再兑一半矿泉水,干扰氨氮在线自动监测仪设施,排放氨氮。
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通过污水兑纯净水的方式干扰氨氮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氨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邓某某、蒋某某的刑事责任。
庭审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量刑等充分发表了意见。在最后陈述阶段,蒋某某、邓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表示忏悔,请求法庭能从轻处罚。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