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版 一版要闻

内蒙古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范化

重点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进行细化

《中国环境报》(2025年06月11日 第001版)

  本报讯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印发实施。

  《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及其相关部门重要职责等,重点对生态环境损害初步核查与调查、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监督管理等进行了细化规范。

  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筛查范围,《规定》提出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组织筛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并建立案件办理清单,实行跟踪管理。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后,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损害调查。

  根据《规定》,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应当视情形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或简易评估认定。需要启动生态环境修复或损害赔偿的,按照“谁损害、谁承担修复责任”的原则,就修复方案、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召开磋商会议,并明确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磋商会议程序;磋商会议存在分歧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与赔偿义务人可以商定时间再次进行磋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不成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同时书面告知同级检察机关,可以提请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李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