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版 观点

切实推动督察成果的运用

《中国环境报》(2025年06月11日 第003版)

  ◆石常献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前不久发布,其中,第六章对督察成果运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要积极贯彻落实《条例》相关要求,进一步推动督察成果的运用。

  十年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利剑直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查处了一批破坏生态环境的重大典型案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督察的目的不仅仅是发现问题,更在于通过督察,逐步化解问题存量,遏制问题增量,优化政策机制,从源头减少生态环境问题发生。可见,推动督察成果的运用尤为重要。

  要将督察成果切实运用到反思问题、制定政策、完善法律中。每份督察报告,都是一本活生生的“教材”,有成绩亮点、有问题清单、有典型案例,是地方政府发展质量、生态环境保护水平的综合反映。相关领导干部要从发展战略、发展方式、经济政策、生态安全的高度深刻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并引以为戒,将督察成果运用于当地发展规划、产业取舍、政策制定、环境监管中。当前我们正在谋划编制“十五五”规划,各地要从生态环保督察情况反馈中获得“灵感”。

  要将督察成果切实运用到压实责任、激发潜能的机制构建上。依据督察整改结果开展追责问责、加强督察结果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运用,是全面从严治党思想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集中体现。通过严肃问责、干部管理两个维度,能够有效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调动积极因素,构建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效动力机制。因此,问责必须严肃、公正、精准,避免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坚决反对以问责淡化问题,避免不分青红皂白先问责再说的“假严厉”。

  同时,将督察结果和督察整改工作有关情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是正向激励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党员干部真正重视、全力推动生态环保工作的良好机制。建立完善这一机制,需要相关组织、纪检等部门同向发力、主动作为,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保障在生态环保工作中有为者有位,有功者得到重用。

  要将督察成果运用到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追偿、公益诉讼、维护人民环境权益的司法实践中。每轮督察都是对环境法治建设的促进,每个典型案件的查处都是对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捍卫。对涉及环境损害赔偿、提起公益诉讼等案件及其他违法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检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跟进,抓紧督办、协办、办结。既要确保违法受惩、赔偿到位,又要通过具体的司法实践为法律的完善积累“素材”,为维护群众环境权益贡献司法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