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佳蓉 杜敬波
为改善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近年来,多地推行“轻微违法免除处罚”,但仍有部分地方免罚程序存在随意性问题。免罚制度犹如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可实现良法善治,操作失范则可能沦为执法漏洞。优化免罚制度已经成为当前环境治理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
笔者调研发现,一些地方基层执法人员在适用免罚条款时,常面临“尺度难把握”的困惑。某省抽查显示,同类违法行为免罚率差异达40%,暴露出现有免罚清单过于原则化、笼统化的弊端。此外,部分案件存在“一免了之”现象。例如,某化工企业因设备故障超标排污被免罚后,次年同类问题重复发生,反映出免罚后监管缺位的隐患。更值得关注的是,少数执法人员将免罚作为“执法捷径”,2024年某流域专项督察发现,12%的免罚案件未履行必要的调查取证程序。
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三重机制缺失。法律层面,《行政处罚法》第33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适用要件,在环境领域缺乏细化操作指南;制度层面,免罚程序与监管程序、整改验收程序尚未有效衔接;能力层面,部分基层执法人员程序意识薄弱,存在“重处罚轻教育”“重免责轻监管”的认知偏差。
鉴于此,笔者认为,完善免罚制度既需要顶层设计的制度创新,又依赖基层执法的精细落实。唯有构建起“标准清晰、程序严密、监管到位、保障有力”的免罚治理体系,才能让免罚制度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助推器”和守护生态安全的“安全阀”。
建立免罚适用标准体系。可制定环境违法行为免罚“正面清单”,明确适用情形,如初次违法且污染物排放量低于许可量10%的轻微超标行为、及时完成整改的一般性管理疏漏等。配套建立“负面清单”,如将涉及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违法行为,以及一年内累计3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排除在免罚范围外。开发智能辅助系统,通过输入违法事实、危害后果、改正情况等参数,自动生成免罚建议,将自由裁量空间压缩。只有让免罚制度有章可循,才能从根源上降低执法的随意性。
打造闭环管控机制。要规范“调查—审核—决定—公示”四步流程,要求免罚案件必须完成现场勘查、笔录制作、检测报告等法定要件。建立“双审核”制度,基层执法机构初审后,由法制部门对程序合法性进行二次审查。创新“整改承诺+信用修复”机制,当事人签订《限期整改承诺书》后,执法部门开展整改验收,验收通过的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观察名单”,实施差异化监管。
完善监管衔接体系。建立免罚案件“双随机”复查机制,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按一定比例开展案卷评查,重点检查程序合规性和整改落实情况。推行“免罚不免责”监管模式,对免罚企业实施“三必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必查、自行监测数据必查、环境管理台账必查。将免罚信息纳入全国环境信用平台,设置1个月—6个月的信用观察期,期间再次违法的取消免罚资格并从重处罚。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在政府网站设立免罚案件公示专栏,公开案由、处理依据、整改要求等信息,接受公众和企业查询监督。
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将免罚程序规范纳入每年执法大练兵重点内容,开展“情景模拟+案例复盘”实战培训,建立省级执法专家库,通过远程会诊解决复杂案件适用难题。
规范免罚程序的本质,是对执法力度与温度的再平衡。免罚不是简单的处罚豁免,而是“教育引导+精准监管+长效治理”的有机整体。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规范一方”的治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