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版 法治

构建系统化、科学化法律体系

《中国环境报》(2025年08月04日 第006版)

  ◆王心星

 完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是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2023年,我国正式启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旨在整合现行环境法律法规,构建系统化、科学化的法律体系,提升环境治理效率。在此背景下,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明确立法目的与价值取向

  坚持以绿色发展为核心导向。法典需引导各行业摒弃高能耗、重污染、低水平的发展路径,转向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模式。

  保障公众环境权益与健康福祉。生态环境法典需以法律形式明确公众享有优质生态环境的权利,将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与公众健康直接挂钩。在具体条款中,强化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室内空气质量监管等涉及公众健康领域的规范;建立环境健康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针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污染物,制定严格的排放标准与应急处置措施。

  构建科学合理的体系结构

  整合现有法律规范,避免冲突与重复。我国现行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存在内容交叉、冲突以及重复规定等问题。对于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分类整合大气、水、土壤等不同环境要素,统一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治理要求。针对自然资源保护,整合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明确各类自然资源的权属、开发利用规则以及保护措施,形成统一、协调的自然资源保护制度体系。

  增设新兴领域法律规范,填补法律空白。为应对气候变化制定专门章节,明确碳排放总量控制、碳交易市场规范、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等制度,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保障生物安全,对生物技术研发应用的风险管控、外来物种入侵防范等作出详细规定。在生态修复方面,规范生态修复责任主体、修复标准与监督机制。

  强化法律体系内部协同,实现动态更新。在与行政法衔接上,细化生态环境执法程序与行政许可制度,明确部门间权力边界与协作流程,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或重复执法;在与经济法的融合中,完善生态补偿、绿色税收等激励性制度,通过市场手段引导企业履行环保责任。依托环境科学研究成果与环境监测数据,定期评估法律条款的适应性,针对新型环境问题、技术革新及社会发展需求,及时修订或补充相关规定,形成“基础框架稳定、内容更新灵活”的科学体系。

  强化生态环境监管与执法机制

  明晰监管职责,避免部门推诿。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环境质量监测、污染防治监督等方面的主导地位,同时细化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领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避免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与协同执法机制,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提升执法能力,增强执法效能。为有效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法典应注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大对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配备先进的执法装备与监测设备,提高执法的精准性与及时性;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化平台,实现执法信息的实时共享与管理,便于对执法过程进行监督与考核。通过建立执法激励机制,对执法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激发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

  完善执法监督,创新执法模式。基于内部监督引入外部监督,在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内部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定期对执法案件进行审查,重点核查执法程序合法性、自由裁量权使用适当性等内容。同时,畅通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媒体对重大生态环境执法事件进行客观报道与监督。探索“非现场执法”与“智慧执法”相结合的方式,利用大数据、物联网、卫星遥感等技术,对重点污染源、生态保护区进行实时动态监测,自动预警环境风险;推行“执法+普法”一体化模式,在执法过程中向企业和公众普及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生态环境法治意识。

  促进法典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协调

  与国内法律衔接。与民法衔接上,明确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以及赔偿范围,与民法中侵权责任相关规定相协调,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与刑法衔接上,准确界定生态环境犯罪的罪名与量刑标准,与刑法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相呼应,加大对严重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形成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全方位法律制裁体系。

  与国际环境法接轨。关注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趋势与最新成果,借鉴国际先进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与法律制度,结合我国实际,制定符合国际标准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在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全球性生态环境议题上,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参与国际环境治理规则制定,提升我国在国际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的话语权与影响力,为全球生态环境保护贡献中国智慧与力量。

  作者单位:湖南财政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