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丽江市漾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云南省丽江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29条,围绕漾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吸收了保护治理工作中实践可行的经验做法,在流域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绿色发展等方面制定了具体措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云南省十四届人大代表、丽江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杨耀玕认为,漾弓江是丽江主城区最大的一条河流,同时也是金沙江的重要支流。《条例》的出台,为漾弓江的依法治污和依法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条例》明确,漾弓江流域保护以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严格控制氮、磷等重点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持续改善漾弓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漾弓江流域水质应当达到国家、省规定的水质断面考核标准。
《条例》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湿地修复、生态保护带建设等措施,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保护和修复水生态系统,提升水体自净能力。禁止在漾弓江流域水域岸线内围湖造地、围垦河道以及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蒋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