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版 一版要闻

《吉林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保护不力可约谈负责人并公开整改情况

《中国环境报》(2025年08月25日 第001版)

  本报记者 潘瑜 长春报道 近日,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推进《吉林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据了解,《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全文共六章46条,明确了古树名木保护实行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社会参与、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的工作机制。《条例》规定,构建多方参与的保护体系。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认捐、认养等方式资助保护事业;对保护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条例》完善分级保护与调查认定制度。原则上将古树按树龄分为三级保护,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城市古树实行提级保护;规定散生古树名木、古树群普查、认定、鉴定、公布程序;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将树龄八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作为后备资源,予以保护管理。健全养护责任与科学养护机制。

  分类明确日常养护责任主体。《条例》要求签订养护协议,严格履行养护义务;明确主管部门实施专业养护的职责和要求;鼓励、支持在不损害古树名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强化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规定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生长情况,因地制宜建设必要的保护设施,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提高精细化保护水平;建立分级巡查制度,对偏远地区可利用大数据、无人机等技术实施动态监控;设立举报制度,对保护不力的可约谈负责人并公开整改情况;对非法采伐、移植、损害古树名木等违法行为,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

  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亮点突出、特色分明。

  健全重点区域保护责任。《条例》明确管理单位、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管理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相关工作;做好管理区域内的资源普查、补充调查工作,并将结果按照古树名木认定的程序报送相关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加强对管理单位的监督,规定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约谈保护不力、问题突出的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

  分类落实养护责任。《条例》按照有利于加强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的原则,针对不同区域内生长的古树名木,分类明确日常养护责任人;细化日常养护责任,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实施日常养护措施,对损害行为予以制止;强化主管部门专业养护责任,细化修剪、复壮等专业养护措施,规定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履行责任。

  鼓励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条例》鼓励、支持在不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开展科学研究、建设古树名木公园、进行文学创作、发展特色生态旅游等,充分挖掘古树名木的历史、文化、科学、生态和景观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