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刘阳
“这下终于踏实了,心中悬着的一块大石头总算落了地。”2025年2月,江苏省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法宣科科长王晓娣收到了最后一笔生态环境赔偿金到账的消息。这笔赔偿金,不仅是一家破产企业违法排污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更是多部门跨越现实障碍争取来的结果。
就在不久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第五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南通某印染有限公司偷排废水案名列其中。如今,涉案厂区空地下,地下水水质恢复达标,那片荒凉且管理混乱的土地,重新焕发出生机。回望这场助力破产企业重生的长跑,参与其中的执法人员都心怀感慨:“过程很累,但值。”王晓娣说。
废水暗排,污染悄然扩散
2020年12月9日,海安市生态环境局对江苏某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染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废水站北侧空地有大量积水。
“正值秋冬季,没有下雨,怎么会出现这么多的积水呢?”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四局局长颜建伟回忆,“当时觉得不对劲,就去查看了废水站的运行情况,发现排口处有水流在往外溢出。因为是纺织印染企业,我们初步判断排水中可能有重金属,第一时间联系了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据颜建伟介绍,一开始印染公司并不承认有直接排放的情况,后来公安部门找出了作案工具——临时排放的水泵,并固定了证据。以此为突破口,公安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联合办案,询问相关责任人员,企业最终不得不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从一开始对当事人联合询问,到后来去现场采样,做场地修复工作,我们和公安部门一直配合得很好。”颜建伟说。
通过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以及采样检测分析等,确认印染公司因废水处理设施老化,废水站操作工多次将污泥和废水混合物排放到应急事故池,然后通过水泵将以上混合物偷排至窖井中,部分污泥和污水混合物自窖井直接漫溢至靠近废水站北侧空地。
经应急监测,涉事空地积水区域为劣V类水,该域部分水样检测指标pH、化学需氧量、色度、锑(0.113mg/L)均超纺织染整行业间接排放标准,后续土壤及地下水监测证实已遭受污染。
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因未达刑事立案标准被退回。海安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责令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1万元整。同时,根据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本次污染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近44万元。
破产困局里足额赔偿的解法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依据海安市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将案件线索移送给市检察院,并指导企业开展修复。海安市人民检察院根据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及危害情况,建议尽快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在磋商过程中,新的难题出现了——印染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
“执法人员去检查的时候,企业其实已经出现管理不善的情况了,污染防治设施又出问题。这家印染企业一开始规模还挺大。后来我们了解到,企业老板和股东之间有纠纷,导致企业管理上出了问题。”王晓娣介绍,“我们作出行政处罚的时候,企业还没进入破产程序。我们依照规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企业同意磋商并主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
印染公司后来与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签订了协议。协议是三方协议、共同委托。印染公司是甲方,第三方评估公司是乙方,生态环境部门是丙方,为见证方。在评估过程中,印染公司进入了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是否意味着赔偿无法落实?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评估报告出来了,我们就按破产债权申报流程申报了债权。一开始按破产相关会议和法院裁定,普通债权20万元以内足额清偿,超过20万元按比例清算,我们最后只能拿到36万元左右。”王晓娣说。
破产管理人于2024年3月按普通债权支付了近36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但还有8万元赔偿金没有着落。就在王晓娣一筹莫展的时候,一个案例让她看到了曙光。
申报债权后,王晓娣与市检察院沟通,提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被列入普通债权,担心后续公共利益得不到全额保护。检察院通过检索,为海安局提供了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案)。
根据该案例,企业的环境污染治理责任应延续至其破产受理后。管理人作为破产事务的执行者,应负责事实具体的整治行为。因整治所产生的费用,系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产生的费用,管理人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的规定认定为共益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随后,检察院主动搭建协商平台,由检察官、法官、破产管理人、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负责人共同参与的圆桌会议在法院会议室举行。与会人员围绕“如何既保障环境修复,又给企业留出生机”进行讨论。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以这个案例为切入点,经多轮磋商与破产管理人达成了共识。
“在磋商过程中,我们就部分企业存续期内遗留废水处置责任,若进入破产程序可能出现生态损害赔偿无法足额承担的风险,与相关方展开深入交流。提出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纳入共益债权范畴。在破产程序中,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一般优先于普通的破产债权。经沟通协商,破产管理人充分认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同意在企业现有资产基础上补足赔偿差额,最终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总额为44万元。”王晓娣介绍。
据悉,印染公司此前进入破产程序,主要因股东内部分歧导致经营决策受阻。从资产核查情况来看,企业当前资金状况仍具备偿付能力。
2025年2月,按磋商共识,破产企业支付了剩余赔偿费用,实现百分百清偿。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打到了海安生态环境局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户里。在检察机关的见证下,我们与企业属地政府签订赔偿费用使用协议,专款专用于生态修复基地建设、补植复绿、普法宣传等方面。”王晓娣说。
部门联动助力破产企业重生
“我们执法人员多次赴企业帮扶指导。有一次发现企业部分纺织印染污泥没有规范贮存,立即手把手地指导他们规范建设危废仓库,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王晓娣介绍。
在企业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期间,海安法院、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帮助,为破产管理人积极配合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开展工作、足额履行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奠定了基础。
彼时,这家印染公司长年无专业人员管理,企业生产现场管理混乱,厂区环境较差。管理人虽然接管了破产企业,但仅能维持现状,无法动用相关资金更换老化设施,环境风险隐患依然突出。
为破解难题,海安法院牵头召集生态环境局、管理人等召开联席会议。会议明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的环境污染治理责任应延续至其破产受理后,管理人作为破产事务的执行者,应负责实施具体的整治行为。
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在充分理解管理人实际困难的基础上,因地制宜提出了务实方案:要求管理人将未开发区域用钢丝网隔离,挂上标识,以区别于杂草丛生地块。同时,要求用碎砖砂石将污水处理站前一小块泥地铺平压实,暂时免除道路硬化责任,减少破产企业修复成本。其余问题由管理人督促企业留守人员整改到位,必要时可使用少数临时工。针对破产企业环保设施老化、污染处理工艺落后等突出问题,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围绕企业所在园区清洁生产国家试点工作,提出36条整改建议助力企业提标改造,实现绿色新生。该项试点工作获生态环境部认可。
由于环保专业性较高,管理人难以自行整改,为在短时间内完成各项环境污染治理,管理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标整改。通过对污水池清理,冷却塔安装、购置空气悬浮离心鼓风机和智能水样采样器、聘请污水处理专家提供技术支持等,解决中水不足影响企业生产的问题。并委托第三方开展自行监测方案、数据以及排污许可证月报、季报、年报填报,编制环保设施安全评估报告,做好危险废物处置。
与此同时,法院在重整计划草案中披露了环境污染治理经过及费用承担情况,充分保障债权人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争取债权人支持配合重整工作。
“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很支持我们的工作,这是一个相互配合的过程。”王晓娣说。
通过探索破产审判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同推进的新机制,破产期间印染公司未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及污水泄漏事件。海安法院积极推介公司资产亮点,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成功引进投资2.5亿元,在法律框架下印染公司稳妥地解决了各类破产债务问题,实现绿色低碳转型。
至此,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当时空地上的积水早已被抽回重新处置,达标后排放。据评估报告,土壤检测结果均低于风险评估筛选值,不需要进行修复。受损地下水不需要开展后续修复工作,但需按照相关要求加强管控,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后续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对水质开展定期监测,经过自然修复,水质现已达标。
“自从办理了这个案例后,海安法院遇到重组中涉及环保的企业,会主动联系我们,我们也会派分局执法人员开展破产过程中的环保指导。”王晓娣介绍。
由检察官、法官、破产管理人和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负责人共同参与的圆桌会议在法院会议室举行。 海安市检察院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