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版 法治·广告

合法采矿权因水源保护无法延续怎么办?

法院判决依法合理补偿

《中国环境报》(2025年09月22日 第006版)

  本报记者张聪北京报道 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发布10个规范涉企执法司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典型案例引人关注。

  据悉,某矿业公司取得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在申请案涉采矿许可证过程中,某县人民政府曾向原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去函表示,案涉铁矿采矿权矿区范围不在禁采、禁建区,符合《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二十条的规定。

  2020年10月,某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告知某矿业公司,其采矿区范围与调整后的某二级提灌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某矿业公司因采矿区与水源保护区重叠,不能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请求某县人民政府解决。

  2021年3月,某矿业公司在政府要求下完成矿山复垦复绿并通过验收。同年12月,县自然资源局委托评估,确认采矿权价值563.70万元,矿山资产527.79万元。某矿业公司据此申请补偿1091.49万元,但县政府长期未予答复,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矿业公司的损失是否属于合法权益,政府是否应当予以补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水源保护区依法调整导致采矿权无法延续,矿业权人基于合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应获得合理补偿。补偿范围应以实际损失为限,包括已缴纳的采矿权价款、基础设施投入等直接成本,一般不包含预期收益等间接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县政府补偿该公司583万余元及利息。

  案件体现了对依法取得矿业权的平等保护,是优化矿产资源领域营商环境的重要实践。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矿产资源法》进一步明确,国家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聚焦实质诉求,查明实际损失与因果关系,明确责任主体与补偿标准,尽可能作出具体履行判决,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