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版 法治

抓住重点更好地理解《国家公园法》

《中国环境报》(2025年09月24日 第006版)

  ◆李静云

  《国家公园法》共7章63条,包括总则、布局和设立、保护和管理、参与和共享、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为了更好地理解这部新法,笔者梳理出6个重点。

  ▶明确法律定义

  《国家公园法》明确了国家公园的定义,即国家公园的设立,由国务院批准设立;国家公园保护的对象,是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国家公园保护的范围,为特定的陆地和海洋区域;国家公园保护的目的,是实现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明确主体地位

  《国家公园法》第三条明确,国家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逐步将自然生态系统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自然生态空间纳入国家公园,实行严格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设立国家公园后,其他类型的自然保护地全部划入该国家公园区域范围的,不再保留;部分划入的,未划入部分经科学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予以整合或者撤销。

  ▶明确管理体制

  《国家公园法》根据我国国家公园管理的实践,明确了我国国家公园的行政管理体制。

  一是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家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家公园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各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各国家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是国家公园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园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管、防灾减灾等职责。

  四是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商国家公园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跨省域国家公园建设重大事项。

  为了防止各自为政,《国家公园法》还规定,相关部门、机构等应加强工作协同,实现信息共享。

  ▶明确遴选制度

  如何遴选国家公园?这是公众很关心的话题,《国家公园法》明确了6个步骤。

  一是国家科学规划国家公园总体发展布局,严格国家公园设立条件,合理确定国家公园数量和规模。

  二是由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遴选国家公园候选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三是遴选国家公园候选区,应当就相关区域自然生态空间的国家代表性、生态重要性以及纳入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的可行性进行深入评估论证。

  四是国家公园候选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基础调查,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深入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国家公园名称、区域范围、管控分区方案以及原有居民、企业生产生活影响评估和解决方案等,并向社会公示。

  五是对拟设国家公园区域内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做好分类处置、有序退出、合理补偿等工作。

  六是经国务院国家公园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具备设立条件的,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国家公园设立申请,报送国家公园设立方案等材料,经国务院批准后设立国家公园。

  ▶强化监督管理

  《国家公园法》明确了7方面监管措施。

  一是将国家公园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严格限制人为活动;二是对国家公园区域内的自然资源,按照国家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有关规定统一进行确权登记,确权登记时要将国家公园作为独立登记单元;三是加强国家公园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四是对国家公园区域内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和特定保护对象分类制定保护和管理目标,开展专项保护;五是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建立日常巡护制度;六是建立防灾减灾、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机制;七是建立国家公园保护和管理成效考核评价制度。

  ▶对违法行为严厉处罚

  《国家公园法》明确了罚则。

  一是对于损毁、涂改、遮挡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国家公园界线标志的,授权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对于在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内开展禁止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违法修筑设施或者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1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00万元—500万元的罚款。

  三是对于在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开展禁止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违法修筑设施或者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5万元—50万元的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

  四是对于不服从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管理的单位、人员,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是对于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要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系武汉大学环境法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