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版 法治·广告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邹鲲:

达标扰民,不能免除民事责任

《中国环境报》(2025年09月25日 第006版)

  ◆本报记者张聪

  如何理解“达标扰民”?法律是否为其提供了救济途径?围绕相关问题,中国环境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邹鲲。

  “达标”不是免除民事责任的“护身符”

  中国环境报:什么是“达标扰民”?

  邹鲲:“达标扰民”是指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如噪声、恶臭等,虽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但仍对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身体健康或心理安宁造成实质性干扰的现象。例如,居民长期受低频噪声干扰而难以入眠,或反复闻到刺鼻气味而感到焦虑,即便检测数据“合格”,其生活或健康也已受到明显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我国法律尚未对“达标扰民”作出明确定义,但《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噪声污染的防治和处罚有具体规定。它不是一个法定术语,而是在环境执法与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类现实问题。

  中国环境报:法律上如何处理“达标扰民”?

  邹鲲:这是一个关键问题:企业排放虽达标,不构成行政违法,但若造成实际损害,仍可能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也明确,因污染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达标”不是免除民事责任的“护身符”。

  多部与环境污染防治相关的单行法律为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了依据。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产生恶臭气体的单位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防护距离,并采取净化措施;第八十一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这在一定程度上强调相邻权优先保护的导向,而非仅关注排放数值。

  2022年6月5日开始施行的《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这些条款为噪声“达标扰民”需担责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判断是否超出“容忍限度”的关键因素

  中国环境报:当企业合法生产排放与居民权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如何平衡?

  邹鲲:法律通过“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与“相邻容忍限度”原则来实现双方权益的平衡。

  一方面,企业排污并非“达标就万事大吉”。即便排放数值合规,若存在无组织排放、设备维护不善、夜间高噪声作业等问题,企业仍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到污染防治义务。另一方面,居民也负有“合理容忍义务”,这是处理此类纠纷的核心法理。

  并非所有干扰都构成侵权。在法院判断是否超出“容忍限度”时,通常会考虑多个关键因素:

  一是干扰强度。噪声或异味是否持续超过可接受水平,强度越大,越可能构成侵害。

  二是干扰的频次与持续时间。其是偶发还是长期、反复存在?持续、频繁的干扰比偶发、短暂的干扰更难以容忍。

  三是干扰发生区域的性质。如工业区与纯住宅区的容忍标准不同,住宅区的容忍度更低。

  四是防治措施的采取情况。企业是否已采取经济、技术上可行的减排手段?是否存在可改进空间?

  五是是否遵守行政许可。例如,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中关于作业时段、防护距离等要求是否得到遵守。

  此外,法律强调“预防为主”。《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项目前期预测对居民的影响,并征求公众意见;“三同时”制度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投产。这些机制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冲突。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会仅以“达标”作为企业免除民事责任的理由,而是会综合运用上述“容忍限度”原则进行审查。如果认定企业的行为超出了居民应容忍的合理限度,即使达标,仍会判决企业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责任。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建议企业超越“达标”理念,追求“友善排放”

  中国环境报:您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在应对“达标扰民”方面存在哪些不足?未来应该如何完善?

  邹鲲:总体来说,当前仍存在三方面短板:

  一是标准体系滞后。部分标准项目缺失,例如,虽然恶臭物质种类繁多,但现行标准仅管控硫化氢等8种物质及臭气浓度。一些标准未充分考虑区域敏感性差异和多源叠加效应;固定限值难以真实反映人体的实际感受。

  二是部门协同不足。噪声、异味等问题的治理涉及生态环境、住建、公安、城管等多个部门,由于职责存在交叉,容易出现协调不畅的情况。

  三是规划布局的历史遗留问题。这是很多“达标扰民”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如“先企后房”或“先路后房”,企业合法存在,但居民区后来紧邻建设,导致防护距离不足。这类问题需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多部门协同解决,非单一环境执法可化解。

  企业不仅要尽到“达标排放”的法定义务,还应关注“感官达标”“健康达标”和“邻里和谐”,这些都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因此,建议企业要秉持超越“达标”的理念,积极追求“友善排放”。企业应当认识到,“达标”只是法律底线,并非最终目标。企业需主动关注周边居民的诉求,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排放不仅符合相关数字标准,还能降低对周边环境的感官影响。

  企业还应定期与周边社区及物业进行沟通,主动公开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介绍环保措施及其成效。当居民产生疑虑时,应耐心解释、积极回应,例如,邀请居民代表参观企业,增强企业运营透明度。

  实际上,诸多扰民问题皆因无组织排放而起。企业应主动提升技术改造能力,加强设备密封与废气收集,对易产生异味环节进行密闭或加盖,并将废气收集至处理设施。此外,企业应关注特殊气象条件应对,识别静风、逆温等不利气象下的扰民风险,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如特定时段调整工序、减少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