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版 观点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污染防治应厘清责任

《中国环境报》(2025年10月13日 第003版)

  ◆赵宏德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其经营主体多元化、产业链条完整融合、要素资源优化配置的鲜明特征,为农业发展提质增效注入了活力。然而,笔者在工作中发现,部分畜禽养殖产业化联合体中企业、合作社、养殖户间污染治理权责不清,存在“谁都不管”或“互相推诿”的现象。由于联合体中规模化养殖企业与散户并存,部分中小养殖户受成本限制,缺乏粪污处理设备,偷排、漏排隐患突出。在一些地方,畜禽养殖产业化联合体环境污染问题成为环境监管的重点和难点,也严重制约了联合体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污染防治问题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经营主体多元化带来的责任分散。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虽以契约形式联盟,但仍是独立法人,在污染防治上缺乏刚性约束与协同机制,极易陷入“九龙治水”困境,从而造成责任推诿与监管盲区。二是产业链条纵深发展放大污染风险。从田间生产到加工流通再到终端销售,每一环节均潜藏污染因子。如种植环节的化肥农药施用、养殖环节的粪污排放、加工环节的废水废物处置等,任一环节失守,污染就会沿产业链扩散,使得治理成本大大增加。三是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尚未充分涵盖环境成本。当前联合体主要聚焦于土地、资金、技术等经济要素的整合流转,环境成本内部化机制缺位。若没有有效的政策引导与市场激励,污染治理可能成为制约产业发展的瓶颈。

  发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整体优势,不仅在于产业链上下游联合经营,更需要污染治理上的协同发力。笔者认为,破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污染困局,须实施制度创新,建立完善联合体“主体自治、监管严治、部门协同共治”的“三治”体系。

  联合体主体自治。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组织制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环境管理规范,明确联合体内龙头企业的主导责任与其他主体的连带责任,将污染联防联控要求嵌入联合体章程与合作协议。明晰落实产业链各环节的污染治理责任。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应组织搭建技术供需对接平台,引导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实施主动治理。比如种植端普及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绿色防控;养殖端推广畜禽粪污即时处理与高效沼气工程等能源化、肥料化利用技术;在加工环节引入废水深度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设立专项扶持资金与绿色信贷通道,对联合体采用生态循环技术、建设环保设施给予倾斜支持。

  监管严治。属地政府应加强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监管。比如,天津市西青区每年组织集中排查整治行动,对畜禽养殖场(户)进行拉网式排查,建立问题清单,对排查出的问题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要求,有效推动了畜禽养殖业规范经营和污染治理。

  在加强监管执法的同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秸秆“五料化”、粪污制肥等采用绿色生产方式、废弃物高值化利用成效显著的联合体,优先给予环保专项资金补贴、税收优惠及生态环保品牌认证,支持其申报国家级生态共享农场、绿色食品基地等示范项目,提升市场溢价能力。探索建立联合体内部的环境绩效补偿机制,由环保效益受益主体——因环境改善提升产品价值的销售端,向投入治理成本的生产端进行适度补偿,形成“环境改善—品质提升—收益共享”的良性循环。

  多部门协同共治。建立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防疫、自然资源等跨部门联合监管长效机制,探索“联合巡查+智能监控”体系,对违规排污、破坏生态的行为形成强力震慑。比如,贵州省黔东南州岑巩县生态环境分局联合农业农村局、属地政府制定实施《畜牧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开展“联合巡查—问题交办—整改督办”闭环监管,将动物防疫、粪污处理、环保手续等跨领域检查内容整合为“一次入企、全面体检”,避免多头执法。这不仅促进了行业污染治理,而且有效地改善了营商环境。

  作者单位:辽宁省沈阳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