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厚美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修正草案)》正式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本次修正案的一大亮点,是将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部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在推进方式上,草案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拟先授权开展试点,待积累经验后再全面推开。这不仅是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的扩展,更是我国VOCs治理体系迈向系统化、法治化的重要一步。
挥发性有机物是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重要前体物,作为PM2.5和臭氧共同的关键前体物,其种类繁多、来源复杂。目前可检测的VOCs已达300多种,主要包括酯类、醛类、烃类等。2016年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时,遵循“税负平移”原则,仅将原排污费征收范围内的苯、甲醛等18种VOCs纳入征税范围。随着对复合型大气污染认识的深化,这种“清单式”管理已难以适应当前治理需要。
此次修正草案将所有VOCs纳入税收调节范围,体现了我国环境治理思路的重要转变——从末端治理向源头预防拓展,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系统性治理深化。VOCs与氮氧化物在特定气象条件下发生复杂的耦合反应,形成典型的复合型污染。全面覆盖所有VOCs,旨在构建更加严密、公平的法律约束体系,确保各类排放行为都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真正实现污染外部成本的内部化。
面对VOCs治理“源头多、环节多、核算难”的特点,修正草案展现出务实的立法智慧。草案授权国务院对排放《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VOCs的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这一渐进式路径既严格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又为应对监测、核算、征管等实际挑战预留了政策探索空间。通过先行先试积累经验、完善机制,体现了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治理理念,有助于最终形成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
将VOCs全面纳入征收范围,也是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关键举措。这将显著增强环境保护税作为专门性税种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使其在应对复合型大气污染时发挥更大作用。更重要的是,税收杠杆将深刻影响企业环境行为。当污染物排放被量化为企业成本,将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激发企业在源头替代、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环节进行技术创新和绿色转型的内生动力,推动产业体系向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此外,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的特性,使得此次改革具有重塑地方政府激励机制的重要作用。改革将促使地方政府更主动地履行监管职责,严格税收征管,推动形成“强化监管—增加税收—增强治理能力—改善环境质量”的良性循环。当然,也需警惕可能出现的“以收代管”风险,要通过强化绩效考评、明确资金用途等机制加以防范,并针对VOCs跨区域传输的特性,探索建立区域协同治理机制。
总体而言,此次修正是我国环境治理迈向更科学、更精细、更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它是一项集认知深化、策略调整与机制重构于一体的系统工程,随着试点推进和制度完善,必将对整个社会的绿色转型产生深远影响。我们期待通过扎实的试点探索,使这一制度成为推动美丽中国建设的有力杠杆,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法治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