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版 观点

避免尾矿库闭库后的生态修复责任转嫁

《中国环境报》(2025年10月15日 第003版)

  我国尾矿库数量多、分布广。在尾矿库正常运行阶段,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为保障生产秩序,对管理部门提出的合理要求通常积极响应,执行力强。问题多出现在闭库及后续管护环节。尾矿库闭库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库容用尽正常闭库,二是因经营困难非正常关闭。进入收尾阶段,企业容易出现逃避责任的倾向。鉴于此,必须通过完善顶层设计、强化部门协同来堵住制度漏洞,避免最终责任转嫁给地方人民政府。

  尾矿库监管事权的划分相对清晰,但财权尚未统一。各监管部门只对企业资金投入提出了原则性要求。笔者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应依据《矿产资源法》,由财政部门牵头,根据各部门支出,足额提取未来用于生态修复的费用。

  比如,尾矿库闭库后,渗滤液等污染防治是个长期的过程,依据相关管理办法,需持续运行至封场后连续两年无渗滤液产生,或产生的渗滤液不经处理即可稳定达标。这笔费用应严格按《矿产资源法》规定足额提取,防止转嫁给地方财政。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矿区生态修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部门组织验收,并应邀请村(居)民代表参与。必须高度重视这一关键环节,既要全面评估已完成的修复工作,也应对后续管护做出合理规划,确保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既不加重企业负担,也不拖累地方政府。

  在尾矿库完全融入周围环境之前,相关单位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应一以贯之,及时排除隐患,提升环境安全水平。

  ——胡桓平 余志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