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以下简称《原子能法》),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
《原子能法》共八章62条,依次为总则、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核燃料循环、利用、安全监督管理、进出口、法律责任、附则。
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核事业发展的生命线。《原子能法》提出,从事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必须遵循确保安全的方针,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严格落实核安全责任。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严格管理、纵深防御、独立监管、全面保障的原则。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原子能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实施核安全监管。
受控热核聚变作为能够最终解决人类能源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目前已经取得重大进展。
《原子能法》第二章第十四条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受控热核聚变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原子能法》第五章第三十九条明确,“国家建立符合受控热核聚变特点、促进核聚变应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聚变燃料、聚变装置(设施)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图为中核集团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自主设计建造的托卡马克核聚变大科学装置“中国环流三号”。
资料图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