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版 观点

项目环评审批“打捆”,管理更要协同

《中国环境报》(2025年10月17日 第003版)

  ◆赵宏德

  随着环评改革持续深化,“打捆环评”“打包审批”等实践案例越来越多。许多地方通过合并环境影响评估、简化申报材料、整合审批流程等措施,为建设单位大幅降低了制度性成本,提高了项目审批效率,实现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同推进。但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探索此类“打捆”项目的验收管理等全过程监管的案例报道却并不多见。

  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一些地方的环评审批改革存在“重审批、轻管理”的问题,对项目建设及验收等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不足。比如有些地方对“打捆”项目缺乏具体的评估与验收规范管理指导,导致“打捆”成了项目的简单叠加,没有实现污染治理和项目建设的有机协同;有些地方协同管理机制缺失导致出现共用污染治理设施负荷不匹配、环境风险防控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最终导致项目迟迟不能审批落地,或不能验收投入稳定达标运行,成为深化环评改革的痛点。

  事实上,“打捆环评”“打包审批”并非改革终点,确保“打捆”项目完成规范建设验收、稳定达标运行才算是项目真正落地。这需要建设单位(企业)、评估单位、管理部门三方协同发力,建立完善“打捆”项目全过程管理机制,从而使深化环评改革在更深层次上推动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赢”。

  一要厘清适用边界。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同一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内、环境影响较小的同类型报告表项目可进行“打捆”环评,而对“两高”项目、跨区域项目、存在重大生态敏感问题的项目等严禁“打捆”。参与“打捆”环评的建设单位,要主动厘清项目适用性和各自边界,协商明确各自污染治理、风险防控责任,必要时签订环保责任协议书。受委托技术评估单位要为建设单位做好前期技术咨询和筛选,对项目类型、区域关联性、环境影响程度进行评估确认。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审核指导和服务,研究出台明确的“打捆”项目适用清单与负面清单,对不符合“打捆”范围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如2024年江西省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印发文件,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同类型小微企业项目以及同类型基础设施项目开展打捆审批的条件、实施方式、审批程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二要强化技术评估。技术评估单位要对“打捆”项目重点技术环节开展认真评估,确保共用设施处理能力匹配多项目排污总需求。要严格进行风险评估,对共用风险物质储存设施或应急事故池的项目,须模拟极端工况下的叠加风险,制定系统化的应急预案。企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需提供项目详实的生产工艺及参数、原辅材料量等基础资料,配合评估单位核算污染物排放量,确保数据真实准确。管理部门则要针对“打捆”项目的技术薄弱环节,增加技术标准规范的供给。如甘肃省定西市在核与辐射类项目“打捆”中,制定了专项评审标准,实现常规环评与专项评审的“一评双审”,为评估单位与企业提供了清晰的技术指引。

  三要做好全过程管理。改变重审批轻管理的思想,管理部门要主动上门提前参与指导服务,对“打捆”项目遇到的审批管理问题及时协调指导。如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在化工中试基地“打捆”审批中,提前给出污染防控标准与排放总量指标要求。浙江省安吉县为“打捆”项目配备“一对一”专人服务,全程跟踪环评与建设进度。在“打捆”项目自主验收管理中,生态环境部门还应主导推行“联合验收+分项目确认”机制。整合多项目验收流程不仅能够提升效率,保障共用污染治理设施和环境应急措施整体效能,还可以避免因分项验收导致的标准不一、责任界限不清以及协同性差等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环境污染隐患。

  生态环境部门还要创新项目监管,将“打捆”环评审批项目作为整体纳入监管清单。在过程检查中,既要核查单个项目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也要重点检查共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企业要明确部门责任,确定专人负责项目跟踪,尤其要保障共用设施的自主验收效果和稳定达标运行。同时,定期组织开展联合应急演练,确保应急工作协调联动。建立定期协商制度,研究解决“打捆”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问题,消除超标排放问题和环境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