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崔万杰报道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发改委、工信厅、生态环境厅联合出台《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为自治区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提供有力支撑。
《办法》明确,新增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不新增产能的节能降碳、环保、节水、安全改造项目除外)须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要求,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规划布局和开发区管理规定,对标国内国际先进水平提高准入标准,引导使用行业先进技术工艺与绿色节能装备,提升能效并减少碳排放和污染物排放。对项目产品、工艺、技术、装备等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一律禁止投资新建。
新增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必须落实产能置换、能耗替代、污染物排放量替代“三重替代”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置换政策,严禁以退出或“僵尸”产能置换、被置换产能不退出、借改造升级规避置换等行为。被置换产能及主体设备须关停拆除,并依法注销或变更相关证件,确保不具备生产能力后,新改扩建项目方可投产,未落实置换的项目不予审批。
在能耗替代方面,除实行能耗单列的国家重大项目及节能降碳、环保、节水、安全改造项目外,新增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原则上实行能耗替代(原料用能和非化石能源消费量无需替代),能耗替代指标来源应可监测、可统计、可复核,且不得来源于退出或“僵尸”产能,未完成替代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不得投产。
在污染物排放量替代方面,新增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标时,主要污染物实行减量替代,替代后排放量不超过被替代量的50%。环境质量达标则实行等量替代,污染物排放替代指标应来源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排污单位关停、原料或工艺改造、末端治理等措施产生的实际减排量,且原则上与新增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位于同一地市。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还将金融管控纳入了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理体系,要求金融机构要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合规性作为融资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不符合产业、生态环保政策,未履行节能审查、环评审批手续,以及未达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违规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增融资规模,并稳妥处置存量融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