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版 法治

有利于提高案卷质量避免“屡移屡退”

《中国环境报》(2025年11月27日 第006版)

  ◆郑兴春

  生态环境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是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支撑。数据显示,今年1月—4月,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6900余起,其中有近一半由生态环境部门移送。然而,笔者在有的地方调研发现,公安机关立案数远少于生态环境部门移送案件数,移送案卷质量不足是重要原因。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有合法证据证明有涉嫌环境犯罪的事实发生。同时,规定了生态环境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时应当附的一系列材料。因此,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环节是保证移送案件符合移送条件、移送的案卷所附材料齐全以及促进行刑衔接工作顺畅的有效手段。

  因此,笔者建议,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在制定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机制时,应尽量设立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环节。

  法制审核目的是确保行政执法处罚决定在作出前经过严格的法律审查,包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虽然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不是行政处罚,但《办法》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测报告、检验报告、认定意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集体讨论则有利于机关负责人作出正确的移送决定。虽然《办法》等规定并未明确要求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前需集体讨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大多属于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集体讨论可以有效汇聚多方意见,避免个人主观臆断或偏差。有条件的地方甚至可以主动邀请公安机关参加集体讨论,以提高移送案件的效率和质量。

  从实践来看,部分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往往还存在其他污染环境的行政违法行为,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前,进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有利于生态环境部门对案件中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行政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作者单位: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