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版 法治

移送涉刑案件不是行政处罚

《中国环境报》(2025年11月27日 第006版)

  ◆李小明

  笔者认为,移送生态环境涉刑案件,原则上不需要进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

  第一,生态环境移送涉刑案件程序不是行政处罚。法制审核、集体讨论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对特定情况的程序性规定,而生态环境移送涉刑案件属于过程性行为。

  第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案流程包括立案、案件调查、证据保存、调查终结、涉刑案移送、处罚事先告知和听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下达处罚决定。由此可以看出,移送涉刑案件在调查结束后即可进行,没有到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的程序环节。

  第三,按照《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环办执法〔2024〕9号),涉刑案件移送并没有要求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

  第四,行政部门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行政处罚对相对人该不该“打”,“打”多重的问题,涉刑案件已经在调查结束后移送给了公安机关,定性定量都是司法层面解决的问题。

  不过,也有例外情况。生态环境部门对涉刑案件已经走完行政处罚程序,即先行政处罚再涉刑移送,因涉刑案件一般都是重大违法行为,往往涉及重大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对相对人产生重大影响的处理处罚,应按规定进行法制审核和负责人集体讨论。

  作者单位:孝感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